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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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删除”规则源于美国1998年发布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属于“避风港规则”的一部分,其立法目的,一方面是为了权利人快速解决侵权事件,另一方面是为了避免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严格责任。在“通知删除”规则引入我国后,我国将“通知删除”规则适用范围进行扩张,使其成为可以适用于侵权领域的一般性规定。目前我国的“通知删除”规则在电子商务法的背景下已经衍变为以必要措施为核心的“通知-必要措施”,在程序上具体表现为“通知-采取必要措施-转通知-反通知-等待期-维持或终止必要措施”。其目的是为了权利人快速的制止侵权行为,避免损失的扩大,从而保障权利人的利益,也避免电商平台承担过重义务。但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快速发展,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升级,电商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权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不断在打破。目前的“通知删除”规则对平台内的正常经营者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滥用“通知删除”规则等问题,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保护力度不足,导致出现重复侵权等问题,同时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不明确,其需承担的义务不足,对其所应承担的责任也规定不足,电商平台经营者将平台的治理责任和治理的成本向外部转移,这无疑是增加涉及电商平台交易其他参与者的负担,也导致了司法的诉累,多方利益因此失衡。所以,亟需对“通知删除”规则进行重新审视和考察,解释完善规则中不明确的地方,对必要措施扩张所带来的问题进行完善解释,明确电商平台经营者的角色定位,对电商平台经营者的审查标准根据知识产权权利类型的不同进行区别适用,完善与电商平台经营者相关的责任与义务。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分析电商平台的“通知删除”规则。首先,第一章梳理“通知删除”规则的在我国的立法演变,分析制度之间的相互促进和吸收,以及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的综合研究,来解释“通知删除”规则的立法目的。其次,第二章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之上,探讨“通知删除”规则的现状及缺陷,并分析其背后的成因,以及现实语境。再次,第三章将基于两个维度分析“通知删除”规则的改进路径,第一个维度是以美国、欧盟两个地区的法律实践为参考,对比我国的规则适用之现实,以期借鉴。第二个维度是我国的案例实证分析,以“拼多多”平台为例,随机抽取200个以“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通过案例分析来研究“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现状,分析目前“通知删除”规则存在的不足之处。最后,第四章对电商平台“通知删除”规则提出完善路径。以期减少滥用“通知删除”规则、错误通知、重复侵权等问题,营造更加绿色健康的电商环境,完善电商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使得“通知删除”规则更适应社会经济发展,提高电商平台的自我监管动力,使法院在司法实务中面对新型电子商务模式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有更好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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