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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制是在1978年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由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并立运行的“双轨制”所得税制。外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分别于1980年、1981年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1991年,我国又将两税合并,颁布了统一适用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内资企业所得税方面,我国于1985年发布《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于1988年发布《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形成了分别不同经济成分、适用不同所得税制的体系。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又于1994年开始改革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了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制定并公布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实行统一的内资企业所得税。 至此,我国的企业所得税制经1991年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改革和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而最终得以确立,形成了现行的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和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并立的“双轨制”模式。 “双轨制”模式,在改变我国原来按照企业所有制形式分别征税的方式上,迈进了一大步。在当时,对于吸引外商投资、维护国家权益、促进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世界经济集团化、区域化和一体化趋势的日益加强,“双轨制”模式的缺陷逐渐暴露出来。 针对这些缺陷,国内许多学者从不同的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改革建议。本文即在总结了这些建议的基础上,通过对比国际上正在进行的所得税制改革,预测今后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趋势,并进而提出关于如何改革和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建议,以期能为早日统一我国企业所得税制尽绵薄之力。 本文共分六部分予以展开。第一部分简要介绍了我国企业所得税制的历史沿革及其特征。第二部分介绍了当前国际上企业所得税制的一些共同之处,以及始于上个世纪80年代的全球所得税制改革,并简要分析了今后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制改革发展的趋势,以期为我国即将拉开的新一轮企业所得税制改革提供借鉴。在此基础上,本文的第三部分从六个方面分析了现行“双轨制”企业所得税制的缺陷:一是立法层面上,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