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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银行于1965年制定《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以下简称《华盛顿公约》),并根据该《公约》建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nternational Center for Settlement of Investment Disputes,以下简称ICSID),为投资争端双方通过国际仲裁程序或者调解程序解决相互间的投资争端提供了便利的条件。ICSID仲裁庭管辖权则是中心机制的核心,它决定了中心是否有权对具体投资案件进行调解或者仲裁,是ICSID调解委员会和仲裁庭行使调解权和裁决权的先决条件。在实践中,ICSID仲裁庭管辖权问题往往是投资争端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而中心通常会根据《华盛顿公约》以及相关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ies,以下简称BIT)对涉及管辖权的条款进行任意扩大解释,从而获取对具体投资案件的仲裁管辖权,这不仅会导致对投资争端当事人权益保护的失衡,而且更会导致对发展中国家利益的严重损害。2006年中国香港居民谢业深根据中国与秘鲁在1994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向中心提交仲裁申请书,起诉秘鲁政府,指控秘鲁共和国当局征收了他在秘鲁境内开设的一家鱼粉公司,违反了“中秘BIT”。秘鲁共和国不同意将该案提交ICSID,认为ICSID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并根据多种理由提出反对意见。本文将通过对该案件的详细分析,来阐述实践中ICSID仲裁庭任意扩大其管辖权的表现,以及中心的该种做法对发展中国家造成的各种损害。谢业深案作为中国海外投资人诉东道国的第一案,将对我国海外投资产生深远影响。同时,本文也将分析我国目前国际投资现状,针对ICSID仲裁庭任意扩大管辖权的行为,提出发展中国家应对中心管辖权扩大行为的相关对策。全文分为导言、正文两个部分,正文分为四章。导言部分为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问题的基本概述,简要介绍了ICSID仲裁庭管辖权任意扩大问题的发生背景以及该问题在谢业深案中的体现。第一部分为ICSID仲裁管辖权的理论概述,为文章后面的分析奠定理论基础。主要介绍了中心机制成立的背景以及其发展,明确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概念和性质,并分析了其确定程序和确定标准。第二部分为分析实践中ICSID仲裁庭管辖权的扩大及其原因,探究在谢业深案中ICSID仲裁庭管辖权扩大的体现,剖析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的原因,分析出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三部分为关于限制ICSID仲裁庭任意扩大管辖权的补救措施,主要提出了建立仲裁上诉机构的设想,分析上诉机构建立后对ICSID仲裁庭管辖权形成的有效监督。同时,提出改革ICSID仲裁庭管辖权制度的其他有效措施。第四部分为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情况下我国面临的挑战及应对措施,具体分析了目前我国对ICSID仲裁管辖权的接受现状,并且针对目前ICSID仲裁庭扩大管辖权现状我国应作出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