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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反腐败力度的不断加强,贿赂犯罪行为方式也不断翻新,变得越来越隐秘,导致发现这类犯罪不易,即使发现了认定也很困难。交易型受贿就属于这种情形之一。虽然在2007年最高司法机关发布了相应司法解释力图解决这类问题,但司法实践中仍难把握好。本文以吴某交易型受贿案的认定试图明确认定这类犯罪的司法规则。全文约2万字,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吴某受贿案的基本案件情况,对于吴某受贿案的分歧意见和争议焦点。争议焦点主要有对吴某行为的定性问题以及对吴某的受贿金额确定问题。对于吴某行为的定性主要由两种意见,即是一种认为吴某的行为不构成任何犯罪,吴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炒房投资行为,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吴某的行为构成受贿罪,其表面上的投资行为只是为了掩盖其犯罪事实;对于吴某的受贿金额也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吴某的受贿的金额是50万元,另一种认为吴某的受贿金额应当是50万元扣除房屋实际增值的差额部分。第二部分是对案件争议所涉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主要阐释了受贿罪构成要件;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交易行为的厘分,阐述了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交易行为的本质区别,同时也阐述了优惠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区别,以及实践中市场价格认定的时间点、新房、二手房市场价格的确定;受贿数额的计算和认定分析。第三部分是对本文案例的研究分析结论。通过分析,认为本案中的被告人吴某是构成受贿罪的,且其受贿金额为50万元。第四部分是通过本案得出的研究启示。从对该案例的处理中可以看出不管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处理交易型受贿案件时仍然存在一些疑难问题。因此,要准确处理之,首先是从立法上应当对“明显”的判断标准作出具体的量化标准;同时应当明确优惠购物通常是针对不特定人,以减少实践中的争议和认定中的困难;其次是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准确把握住受贿罪的本质和交易型受贿与正常交易行为的区别,以严厉打击受贿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