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此时的西方社会进入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社会问题层出不穷,社会矛盾日益严重。在这种社会背景下,西方人的价值观念开始发生变化,并在法律界掀起了一场法律社会化运动。学者们试图站在社会的视角研究法律。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就是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产生的。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建立于历史法学派习惯法思想的基础之上,并受到了当时流行的社会学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影响。埃利希习惯法思想的内容由理论起点和表现形式两个部分组成。“习惯”和“法”被视为埃利希习惯法思想的理论起点。埃利希认为习惯是法的事实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团体秩序不可或缺的基础。习惯是习惯法的萌芽,构成了习惯法的前身。埃利希着重从功能意义上看待法,并将法视作一种社会秩序。埃利希将习惯法的表现形式分为行为规则和裁判规范两种。首先,习惯法以行为规则的形式表现出来。在埃利希看来,英国普通法是习惯法的典范,体现了英国人的行为规则。其次,习惯法以裁判规范的形式表现出来。行为规则是习惯法的肯定性表现形式,裁判规范则是习惯法的否定性表现形式。埃利希习惯法思想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三个方面。第一,在论述习惯法思想的过程中,埃利希主要采用了历史主义回溯的视角。这一特点,通过对罗马市民法性质的界定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第二,埃利希对萨维尼的习惯法思想进行了强有力的批判。第三,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强调法官的作用。埃利希将法分为国法、活法、法学家法三类。要想准确把握其习惯法思想的内涵,还需厘清这三种法与习惯法的内在逻辑关系。习惯法与国法之间是一种渗透与制约的关系。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形成条件、内容和作用领域这三个方面。习惯法与活法之间是一种继承与发展的关系。习惯法思想是埃利希法律研究的初级成果,活法思想是其法律思想的终极成果。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内容和意义方面。习惯法与法学家法都植根于社会。法学家法是在对习惯法进行认识和提炼的基础上形成的。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形成时间、内容、作用和性质这几个方面。埃利希习惯法思想的启示分为研究方法、理论评价、实践意义这三个部分。埃利希延用了法人类学的研究方法,并创用了实证主义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埃利希的习惯法具有最彻底的反国法性质。但他的“习惯法”过于宽泛,使得习惯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之间的界限比较模糊。不可忽视的是,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还带有浓厚的心理学意味和社会进化论色彩,这就使其在价值观方面淡化了传统伦理道德。埃利希强调运用法官的作用,充分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落实到实践中,这样的主张反而会造成放任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后果。除此之外,埃利希的习惯法思想对我国当下正在开展的民间法研究也有着重大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