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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对于破解当前我国刑事司法诉讼效率底下、司法资源紧缺以及案多人少的矛盾有着重要的作用。虽然此前已经开展了刑事案件速裁程序的试点工作,积累了大量的经验,但是从《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来看,仍然存在些许不足。对此,本文以《办法》和当前立法的现有内容为依据,对该制度的概念、价值、适用范围、认定标准、幅度以及如何完善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和论证。本文具体框架如下:第一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述。本部分主要通过对认罪、认罚、从宽进行法律解析,对其概念进行重新界定为实体性兼程序性制度,并指出其具有集合性、全面性、自愿性的特征。此外,还简要概括现有的类似认罪认罚从宽的制度,并剖析了该制度具有提升诉讼效率、维护司法公正、以及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基础。第二部分:域外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考察。本部分主要通过介绍辩诉交易制度以及庭前认罪答辩程序、刑事协商程序来区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上述制度的异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制度均强调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以及对认罪自愿性的保障,但是“国家本位主义”与契约自由思想的不同决定了认罪认罚从宽与辩诉交易制度存在根本区别,产生理念的不同也决定了在允许协商范围以及公检法三机关在权力分配上也存在明显差异。第三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状与缺陷。本部分是文章论述的重点,包括现状和缺陷两个部分,现状包括该制度的立法表现、适用的条件范围、主体以及当前的实践表现等。缺陷上则指出当前存在系统化程度不足,具体规定不够明确、以及在实践中存在适用标准不一,局限性较大等缺陷。第四部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本部分主要包括明确该制度所应坚持的理念原则、对庭前环节的简化、整合现有规定使之系统化更具有衔接性等措施。针对该制度的适用问题,提出在扩大激励机制的同时也应当构建合理的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