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损害民族感情行为应予行政处罚的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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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社会中出现一系列诸如在公众场合或者网络上以不同方式侮辱抗战烈士英雄等事件,一方面当事人的这些行为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批判,另一方面执法机关也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这类行为被认为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深究起来会发现,上述行为对于民族尊严以及民族感情的损害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授权执法机关以损害民族感情为由实施行政处罚,因此,实践中执法机关多以危害社会秩序为由对上述危害行为进行处罚。本文针对执法机关所处罚的此类行为所展现出的特点,将上述行为抽象地称为损害民族感情行为。因此,本文将从学理上论证对损害民族感情行为进行处罚的必要性,从规范意义上分析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违法构成,并结合具体案例中所显露出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办法。第一部分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提出案例中所反映出的理论问题。首先是惩处行为与自由的限度问题。在案例中,行为人实施了被认为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受到处罚,而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却有着公民自由的表象,体现出的是自由和社会秩序的冲突问题。其次是行为的危害性问题。案例中行为人的行为引起公众的普遍愤怒与不满,并且侵犯了他人以及社会的权益。同时,这些行为所侵害的权利主体和侵犯的法益上具有特殊性,是一种特殊的危害性行为,本文称之为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第二部分从学理上论证损害民族感情行为可作为一种独立的行政处罚行为。首先,厘定民族、民族感情、中华民族等基本概念,在此基础上阐释处罚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必要性。其次,细致分析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违法构成。主要分为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客体要件和客观要件。通过清晰把握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违法构成,可以帮助我们在实践中正确识别和处罚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第三部分依据案例分析实际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处罚行为认定的不确定和适用法律上的问题,其中适用法律上的问题又体现为所援用的法律本身的口袋性、兜底性以及处罚程度和标准不同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无疑会使执法机关惩处行为的公信力大打折扣,也不利于公民权利的保障。第四部分主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本文的构想中,依据密尔式伤害论理来划分处罚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边界。同时,还将法治原则、处罚适当原则运用其中,并适当考察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最后,除了法律上的惩处之外,为防范损害民族感情行为的频繁发生,文中还提出了诸如强化爱国主义教育、加强普法教育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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