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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提出,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重要论述的核心要义,也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根本主线。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这一议题展开了深入研究,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经历了从“什么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与“为何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研究阶段之后,既有研究逐渐深入探讨“如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然而,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应当如何铸牢,既是一个需要进行理论研讨的学术议题,也是一个需要在实践层面不断摸索的历史命题,因此,厘清这一重要议题在实践层面应当遵循何种原则与理念,采取何种切实可行的方式就十分必要。“法治”是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关键路径。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依法治理民族事务”树立了重要导向,习近平总书记则在历次与民族工作有关的重要会议上提出了“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健全民族工作法律法规体系”等重要论断。在2021年召开的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民族事务”。202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更是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确立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政府的行使职权之一。应当指出,“法治”不仅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是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得以铸牢的有力保障。因此,本文着眼于“民族法治”的视域,对“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进行深入研究。同时,以法治的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必须首先明确其所遵循的原则规定和受众载体,这就必须回归到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高法理依据——宪法,作为中国民族法治体系的核心,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核心要义,构成了法治保障的原则遵循。当然,明确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所必须遵循的原则指引,更多的是从理论上为法治保障提供了一个规范,要将这些原则指引落到实处,则必须聚焦于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最终载体与研究基础——现实存在的“人”。为此,本文以“人”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研究基点,将“民族”作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保障的实践内容,将“中华民族”作为最终实践目标,从而建立起一个“个体-群体-整体”的分析框架。当然,立足于“三位一体”的分析框架,只是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提供了一种可能性,而要将这种可能性升华为必要性,则必须将视野聚焦于当代民族法治体系的制度建设之中,一方面肯定其伟大成就,另一方面分析其完善空间,进而在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原则规定之下,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构。第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需要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以法治的方式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前提、促进民族认同的具体方式、实现民族复兴的重要保障。立足于“个体-群体-整体”的分析框架,应当从公民个体的权利正义、各个民族的凝聚力、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三个维度来把握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通过梳理中国共产党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百年光辉历程,可以看出,党通过巩固公民的民族认同与国家认同、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深化、推进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建设,是其价值彰显的生动写照。然而,价值的彰显必须通过功能的定位予以具体体现,同时,也必须看到,倘若在民族法治的价值取向层面出现了偏差,则影响到法治建设功能的清晰定位。例如,基于“少数人权利保护”的价值取向与“各民族一律平等”的价值原则之间应当如何平衡;公民个体的权利与义务应当如何实现更加公正等。应当明确指出,在新时代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的民族工作中,“增进共同性”既是原则指引,又是价值方向,因此,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建设,应当紧紧围绕“共同性”来践行。第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需要把握准确的功能定位。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法律才具有功能。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价值彰显,必须通过其功能的准确定位予以充分实现。为此,需要从保障民族法治的价值实现和领会民族工作的时代脉络两个维度来分析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功能如何定位。通过总结党在百年伟史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成功经验,可以发现,在个体层面,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功能在于确认各族公民权利与义务、指引各族公民树立民族认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在群体层面,体现为确认新时代民族关系、教育引导各民族继承和发扬爱国主义传统、维护各民族团结;在整体层面,则凸显了中华民族宪法地位的确认、评价中华民族整体性建设的价值追求以及维护国家统一。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确认、规范、维护之功能定位下,非正式制度的重要表征“民族习惯”亦需要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时代主线,将其功能定位于约束个体行为的和谐之治、引导群体发展的规则之治、生成整体公序良俗的文明之治。当然,在厘清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功能定位后,其功能能否得以有效发挥,则必须立足于当下民族法治实践的现实情况,在民族法治体系这一“动态”的制度建设中进行考量。第三,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法治保障,需要充分发挥制度实效。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价值能否得以全面彰显、功能是否得以准确定位,必须在具体的制度实践中予以检验。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的民族法治体系建设取得了卓越的成效,各族公民权利得以有效保障、各民族共享发展成果、中华民族的整体性建设不断加强。同时,现行的民族法治体系建设在法律规范、法治实施、法治监督、法治保障等维度均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又存在着一个“共性”,即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原则规定没有很好地落实到位。根据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原则,这些问题可以归纳为公民身份认知不明、帮助机制实施不细、自治权限定位不准、族际交往准则不清,探析这些制约因素产生的根源,则需要回归到民族法治体系本身的维度,即法律规范体系不够完备、法治实施体系有待改进、法治监督体系亟需健全、法治保障体系需要完善。因此,为使得中华民族共同体法治建设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发挥落到实处,需要在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基本原则指引下,以现实存在的“人”为研究基点,立足于“个体-群体-整体”的分析框架,按照“增进共同性”的方向推进民族法治的制度建设:从培育公民意识和改善优惠措施两个维度来塑造个体的公民身份;通过合理辨析以国家制定法为代表的正式制度与以“民族习惯”“习惯法”为代表的非正式制度之间的关系,以及加强通用语言文字的学习与使用来维系各民族群体的法律认同;通过有效落实宪法关于民族法治的基本原则——凸显民族平等的实质性、促进国家帮助的有效性、体现区域自治的时代性以及维护多元化保护的整体性从而不断巩固中华民族的宪制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