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迄今为止,中国尚没有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的专门立法,而解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问题最重要的前提是对船舶油污责任主体的认定。依据国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之惯例,通常认定船舶所有人为油污责任主体。但由于我国为规范船舶航运业的良性发展,将其规定为限制性经营业务:经营管理水上交通运输行业必须先要获得相关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而现实中我国很多船东都是没有经营资质的个体户或企业,为规避法律和政策的经营风险,实务中便出现了船舶挂靠经营、光船租赁以及“方便旗”船等新情形。同时由于我国法律对船舶所有权的设立、转让、消灭的规定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登记”并非船舶物权变化的生效要件,而仅仅是一种对抗性要件,由此产生了船舶法律物权人与事实物权人相分离的现象,即船舶登记所有人与船舶实际所有人不同一。然而我国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由此引发实务中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方面的相关争议不断。法律具有社会规范的作用,法律要规范社会秩序,维持社会的稳定,就必须要适应实践的发展,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据此,本文专门针对我国登记对抗下由船舶法律物权人与事实物权人相分离而产生的船舶挂靠经营、光船租赁以及“方便旗”船这三种新情形,来具体认定油污责任主体:第一章主要是从宏观上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进行制度性剖析:首先明确该制度下油污责任主体可能涵盖的范围,以确定研究的基本框架、方向和重点;其次分析我国船舶法律物权人与事实物权人相分离现象产生的原因及表现形式;最后结合国内外船舶油污责任主体认定的立法现状,归纳总结我国现行立法中的严重不足和长期存在的弊端以探索完善之路径。第二章、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分析在船舶挂靠经营、光船租赁与“方便旗”船三种情形下油污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在船舶挂靠经营、光船租赁情形中,影响油污责任主体认定的主要因素是对船舶挂靠经营以及光船租赁登记法律性质的界定问题,在“方便旗”船的情形下,油污责任主体认定的难点在于“单船公司”责任的确定。而由于相关问题法律性质的模糊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各具体情形中又分别出现了不同的类型,因此要明确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就需要立法对相关问题进行明确界析,注重油污责任主体确定的类型化分析。最后分析、归纳与总结我国在船舶挂靠经营、光船租赁以及船舶悬挂“方便旗”这三种情形下关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认定的各种困境,并对此进一步提出可完善的路径与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