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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强调的都是惩罚犯罪,注重对国家权利的维护,缺乏对当事人权利的关注。随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兴起,我国刑事诉讼法加大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度。很多法律制度都是以保护被告人的权利为中心制定的,特别是公诉案件,人们认为由强大的国家权力机关代表国家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足以惩罚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利,相对而言被告人处于弱势,所以立法更加倾向于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力求平衡这种不均等的强弱关系。但立法忽略了同样处于国家权力机关之下的被害人的权利的独立性,这使得被害人处于法律保护的边缘。被害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处于对立的地位,忽视任何一方的权利都会使法律失去应有的公正,切实保护好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最大限度地修复被破坏的法律关系成了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自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以来,我国立法加大了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确立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赋予了被害人控告权、申请回避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知情权等一系列诉讼权利,使被害人权利保护有了突破性的进步。但我国在这方面的研究起步较晚,还没有建立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体系,相比于国外先进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仍然有一定的差距。近年来,各类恶性刑事案件高发,被害人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的问题愈加突出,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尖锐,严重威胁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进一步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切实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利是刑事诉讼法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保护人权和实现司法公正的客观要求。笔者认为,研究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应从被害人的本质特征出发,结合我国现行法律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实际情况,与发达国家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进行比较,这样研究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才更有意义、更加深刻。首先,被害人权利保护是具体的,不是空泛的,要具体到是什么权利,怎样保护。这就需要对被害人有一个清晰的界定,对被害人的特征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其次,通过对被害人本质的剖析,再深入探讨现行法律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再次,被害人权利保护是一个全球范围内的共性问题,许多国家在这方面有积极的尝试,也建立了相对完善的被害人权利保护制度。虽然各国的法律体系、文化背景不同,但两大法系也在互相渗透、取长补短,有很多方面可以借鉴。最后,针对以上分析及论述,提出构建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可行方案,力求适度、平衡。本文主要研究了在公诉案件中,如何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一系列设想。笔者认为可以在借鉴国外对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础上,对被害人实体权利、程序权利进行全方位的保护。首先要明确被害人做为当事人应享有的各项权利,使被害人不仅是立法上规定的当事人,还要在实践中保证其各项权利得到落实,例如应当赋予被害人与之身份相对应的完整的起诉权、上诉权。同时应当完善国家补偿制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法律援助等救济措施,最大限度地弥补被害人遭受的物质及精神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