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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络借贷是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P2P网络借贷平台就是一个促使借款人和贷款人达成网络借贷的信息中介平台。通过对P2P网络借贷的深入了解,我们发现这种借贷模式是依托先进的互联网技术产生的,在运营过程中借贷主体参与比较广泛,而且这种借贷模式的交易方式高效简便,但是作为投资者的出借人也面临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局势。P2P网络借贷最早起源于英国,其形成和发展受益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是一种舶来品,其吸收和借鉴了国外的P2P网络借贷。根据两种不同的标准,我们可以将P2P网络借贷的模式分为两种。根据P2P网络借贷平台自身是否直接介入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双方债权债务关系为标准,我们可以把它分为中介平台模式和债权转让模式。根据是否引入担保机制为标准,我们可以将P2P网络借贷分为无担保模式和有担保模式。国外的P2P网络借贷形成和发展受益于西方发达的市场经济环境,而在我国并不发达市场经济背景下,受到社会信用系统不健全、金融引导监管不完善、社会融资供需失衡等多种因素影响,我国许多P2P网络贷款平台的发展开始脱离其原来的发展轨道,超出了规定的信息中介服务范围,或多或少地介入实际交易,一些平台所从事的业务已经异化为金融业务,甚至涉嫌一系列违法犯罪问题,平台的性质已经不再是一个信息中介平台。对于这种性质发生变化的P2P网络借贷,我们称为“异化”的P2P网络借贷。这些异化的P2P网络借贷主要表现为利用平台为自身或有关联借款人融资;平台设立资金池;平台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等几个方面。在“异化”的P2P网络借贷中,网络借贷平台很容易引发提现困难、经营倒闭、携款跑路等问题,甚至一些平台还专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利用平台自融和违规设立资金池的过程中,存在以高额的收益为诱饵,承诺保本付息,违规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具体来说,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这些犯罪行为造成大量投资者资金不能返还,同时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同时,在网络借贷过程中对贷款人的资金来源缺乏有效的监管和审核,一些不法分子很可能利用这样的渠道来实施洗钱行为。从刑法的目的和刑罚的目的以及犯罪的概念角度看,我们有必要通过刑法的手段予以规制。但是,刑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保持谦抑性,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调节时再进行刑法干预。从另一角度看,P2P网络借贷是一种互联网金融创新模式,对于满足小微企业和个人融资投资需求有一定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推动实现互联网金融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P2P网络借贷中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和审慎性,正确认定各方主体不同的犯罪行为,从而达到惩治金融犯罪与鼓励金融创新之间的利益衡平。在P2P网络借贷过程中的犯罪行为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洗钱罪。一些“异化”的平台将借款需求打着理财产品的幌子出售给投资人,进而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以及不合格借款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假借多个借款人名义在发布虚假借款信息,通过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都可能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区分二者罪名的一个重要的因素就是对“非法占有的目的”的认定。对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要求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综合案件事实予以分析论证。此外,一些出借人利用平台实施洗钱行为,可能涉嫌洗钱犯罪。刑法规制并不是目的,在正确认定网络借贷过程中各方主体不同犯罪的同时,我们也应当呼吁P2P行业加强行业自律,督促监管部门完善相关监管制度,以更好的引导规范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