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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行业的迅猛发展,专业建筑人才储备严重不足已经成为阻碍建筑市场良性发展的关键问题,由此而产生的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不足的企业挂靠等现象层出不穷,并逐渐衍生出一种新的从业人员身份——实际施工人。这类群体通常是指本身并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资质,二是通过采取转包、分包、挂靠等方式与建筑工程承包人签订建设合同,并实际组织、参与工程施工建设等途径,从而成为该项建筑工程的实际施工主体。但是,实际施工人由于存在先天资质不足的缺陷,往往导致建设工程最终验收不合格、工程价款无法及时结算、施工人员伤亡赔偿困难等法律问题,这也是大量农民工上访讨薪的根源所在。为了进一步扩展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渠道,维护社会稳定,为解决此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其中第二十六条赋予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的诉权,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建筑工程纠纷本身法律关系复杂、相关法律法规对实际施工人的界定及其与发包人、承包人责任承担划分不清等原因,导致审判机关在具体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总是出现实际施工人和其他的施工主体权责区分不清、实际施工人行使权利范围界定不明等法律争议,难以充分保障工程各方的合法权益。所以明确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健全相关实体与程序制度,成为切实解决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适用问题并保护实际施工人、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基础和途径。本文拟从现有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出发,结合司法审判实践,对《解释》第二十六条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全面分析。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其主要内容包括:第一部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角度,明确法律层面对实际施工人的确认和对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第二部分:通过分析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法律适用的现状,梳理法律适用在实践中出现的实际施工人身份界定不明确、突破合同相对性等问题,总结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过度保护现象。第三部分:通过深入分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对实际施工人过度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引起对实际施工人权益过度保护的反思,提出未来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修正方向。第四部分:重构实际施工人的法律地位,根据前文的分析,从完善制度和法律适用两个方面,对完善实际施工人的权益保护提出建议,为解决实际施工人权益保护提出合理化建议。本文主要采用归纳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方法,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为立足点,笔者通过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资质欠缺企业挂靠领域出现的实际施工人问题,总结司法实践中对实际施工人的定义、范围的界定以及权利保护途径,提出如何合理保护实际施工人权益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