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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作为一项符合国际刑罚发展规律的非监禁行刑方式,正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推崇。它是将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置于社区内,利用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改造的一种行刑制度。2003年7月,我国发出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山东、浙江六省、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适用对象为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5种罪犯。社区矫正在我国的试点与探索标志着我国刑罚执行制度的重大变革,也是我国司法政治文明的重要体现。其与我国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重在教育改造罪犯的刑事政策和刑罚理论原则、世界刑罚的轻缓化发展趋势、犯罪原因社会化、行刑经济化等理念相符,也是对监狱行刑悖论的修正。社区矫正工作继2003年在部分地区试点后,为推动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经中央政法委批准,两高两部决定,从2009年起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鉴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很多地方仍是一个新生事物,社区矫正实践虽已初见成效,但总体发展水平还比较低,有许多问题值得探索和完善。因此,加紧社区矫正制度的研究探讨、构建科学的裁量机制和健全的执行体系,确保社区矫正制度合法运行、促进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已成当务之急。检察机关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参与部门,依据法律规定的权责积极、规范地进行检察监督,对于推进整个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长期以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在国内外的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比较重视,但对于社区矫正这样一种全新的刑罚方式的监督,我国的立法规定比较模糊且过于原则,社区矫正整体工作存在的缺陷也直接影响到检察监督的有效开展。本文从社区矫正中检察监督的权力和义务入手,结合分析社区矫正工作中开展检察监督的问题和阻碍,对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立法滞后、社区矫正管理体制不畅、社区矫正工作惩罚功能缺失、社区矫正信息交流不畅、检察监督缺乏刚性、检察机关自身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初步分析,并从加快社区矫正立法、统一社区矫正工作主体、完善矫正考察评价奖惩体系、加强信息交流沟通、完善检察监督方式、加强检察自身建设等六个方面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完善作初步的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