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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或一个群体历史与文化传承的重要物质载体。我国作为一个拥有五千年不间断文明史的国家,拥有十分丰富的文化遗产,它们无声地向世人展示着中华民族厚重的文化底蕴。但自从1840年鸦片战争开始,国力衰弱,战事频发,给我国的文化遗产造成了空前的损害,致使大量文物惨遭劫难并流失海外。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些利欲熏心者在暴利的刺激下,疯狂盗窃馆藏文物、盗掘古墓和走私文物,更加剧了我国许多珍贵文物向境外流失。可见文物流失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又是一个严重的现实问题。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一直为我国政府和民间所关注。按照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战争时期移出的文物以及被盗和非法出口文物的追索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公法解决方式和私法解决方式,但是由于公约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的限制以及文物追索还要受制于国内法的规定,追索海外流失文物仍然存在着较大的法律障碍。出于解决此问题的本意,笔者才有了这篇论文。本论文的结构分为第一章,流失文物追索中的法律体系,主要简要介绍了文物追索在国际法的渊源;第二章,流失文物追索机制的法律分析,是本论文的主要部分,该部分从两种文物价值观出发,以三个主要的国际公约为视角探讨了诸如文化财产定义的确切理解、举证责任的分配、追索时效、补偿机制的构建、主体资格、返还请求权和善意取得等法律问题;第三章,流失文物追索救济手段的研究和展望,介绍了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追索文物的优劣,并对未来可以采用的法律救济手段进行了展望;第四章,中国战时流失文物追索的法律实践,本章以中国实践为例,列举了文物追索成功的案例,分析了其中“战时”与“战后”追索不同效果的原因,并试图找到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在论文中通过对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条例,和1954年《文化冲突情况下保护文化财产公约》及其实施条例、1970年《关于禁止和防止非法进出口文化财产和非法转让其所有权的方法的公约》、1995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关于被盗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约》的比较研究,结合对追索海外流失文物法律机制的理解,从国内法和国际法,公法与私法的不同角度,摸索出我国对于追索文物的一套行之有效的法律途径。针对目前追索文物时遇到的具体困境和法律体系中的制度漏洞,给出自己的理性分析和解决手段。希望能够在追索海外流失文物的法律救济中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