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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决事实效力制度不仅涉及重要的民事诉讼理论,而且作为证据制度的组成部分,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也是不可忽视的。目前我国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性质的界定观点不一,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具体构建也有待于完善。而对比域外立法和实践,很多国家和地区已经对已决事实效力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使该制度在理论和适用上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虽然各国的法治环境不同,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结合当前我国法律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实际情况,借鉴域外一些优秀的立法经验。因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立法、理论以及实践中有关已决事实效力的内容,并梳理域外相关法律制度,对我国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与完善提供一些建议。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我国民事诉讼中已决事实效力的制度现状。主要包括现有民事诉讼法对已决事实的规定、已决事实的概念,以及该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第二部分是介绍域外关于已决事实的理论和制度,其中理论部分包括既判力理论和“争点效”理论;而制度部分主要涉及美国间接禁反言规则和日本“争点效”的适用条件。第三部分则梳理了学界对于已决事实效力的不同观点,并对这些观点进行辨析,在否定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预决效力和法定免证效力的同时,提出已决事实具有证明效力的观点。第四部分是关于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构建。在将已决事实效力界定为证明效力的前提下,阐述已决事实效力制度的适用,其中包括该效力的主观范围、时间范围、客观范围,以及适用条件与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