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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性裁员体现了企业经营自主权与劳动者劳动权的直接冲突。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国内企业正面临激烈的竞争环境。我国许多企业为了应对竞争,纷纷采取了降薪、缩减劳动时间、裁员增效等措施来降低经营成本,这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表现。由于劳动者的弱势地位,经济性裁员的恣意运用会严重损害劳动者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经济性裁员会造成大量劳动者失业,进而影响经济的稳定发展和社会秩序的安定,故有必要在法律上对经济性裁员制度进行法律规制。2007年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在《劳动法》的基础上,对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进行了补充,但是仍存在模糊和有待改进之处,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对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展开了讨论和研究。第一部分阐述了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基本理论,主要对经济性裁员的内涵作了界定,并论证了经济性裁员的合理性以及经济性裁员受法律规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立法例,通过对国外和台湾地区立法例的列举和分析,以期对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有所借鉴。第三部分在对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历史和现状进行梳理的基础上,重点探讨了我国现行经济性裁员制度的得失。第四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经济性裁员制度的立法建议,笔者主张从确立经济性裁员的比例原则,健全经济性裁员的对象选择标准和裁员的程序,以及加强对被裁人员的保障,完善违法裁员的责任等方面来完善我国的经济性裁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