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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国际法一直在国际司法中承担着重要的规范性作用,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国际投资法领域中有关习惯国际法的实践也是如此。在早期的投资实践中,美国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率先提出了习惯国际法项下的最低待遇标准,以便向投资者提供独立于东道国国内法的绝对保护水平。由于习惯国际法遭到了发展中国家的抵制,美国在启动双边投资条约(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 BIT)计划时转而引入了一套更加具体的绝对待遇标准:公平与公正待遇、充分的保护与安全,以及禁止武断和歧视性措施。随着BIT谈判和投资仲裁实践的发展,美国不断地修改其BIT范本,但高水平的投资保护标准则是其贯彻始终的。美国BIT范本中的的绝对待遇条款对NAFTA (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投资体制也产生了重要影响。长期以来,美国主要从资本输出国的角度考虑其投资条约实践,但它却开始在NAFTA仲裁体制中频繁被诉,这促使美国逐步从资本输入国的角度考察其投资条约。以2001年NAFTA自由贸易委员会(Free Trade Commission, FTC)发布的解释和美国2004年BIT范本为标志,美国对绝对待遇条款进行了重大调整,重新将习惯国际法明示为最核心的绝对待遇标准,以此对绝对待遇条款进行限缩解释。据此,美国对于习惯国际法的态度发生了转变,这一转变对于投资条约与投资仲裁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影响。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谈判时,也应当注意到这一转变。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习惯国际法与习惯国际法中的最低待遇标准,包括介绍了习惯国际法在国际公法和国际投资法中的起源和发展状况,阐述习惯国际法项下最低待遇标准的起源和发展。第二章阐述2001年以前美国投资条约实践中的习惯国际法问题。以BIT实践和NAFTA投资体制为视角,本章分别探讨在这两个视角下有关习惯国际法的缔约实践和投资仲裁。第三章分析2001年以来美国投资条约实践中的习惯国际法问题。本章分别从规则层面和争端层面对有关习惯国际法的问题进行梳理,着重探究美国对于习惯国际法的态度变化。第四章探讨美国投资条约实践对中国的启示。通过介绍中国传统和新近投资条约中的习惯国际法问题,并且结合前文对美国投资条约实践中有关习惯国际法问题的分析,本章认为中国在与美国进行BIT谈判中可以接受“习惯国际法”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