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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龄期是儿童从性发育到性成熟的重要时期,也是性心理养成之关键阶段。而我国目前儿童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校园暴力事件频发,究其根本,来自于对学龄期儿童全面性教育的缺失。由此,关于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研究成为我国不可忽视的环节。学龄期儿童的可塑性为国家培育良好的公民提供了重要的机会,学龄期儿童的性教育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国家应当对该时期的儿童性教育权利进行特殊保护,在学龄期帮助儿童建立正确的平等观念和自尊自爱的人格是关乎于公民培养、国家发展和社会繁荣的大事,也是宪法保障公民权利发展实现精神所在。本文以我国学龄期儿童性教育权的国家保障问题为研究对象,共分为五个章节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概念界定。本章开篇对性教育权进行的了法律层面的辨析。厘清其与“受教育权”、“健康权”、“性权利”等之间的关系,并对学龄儿童的性教育权的概念进行的了创新性的解读。阐述了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在阶段和权利主体的特殊性,并找到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核心内容,进一步强调国家保障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现实意义。现实意义的实现不仅能够帮助全面推进我国当前教育改革以及世界的可持续发展进程,更丰富和升华了现代人权理念。第二部分,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国家保障的宪法基础。本章节主要从国家保障的宪法理论基础和国家保障的宪法文本依据两个方面,展现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国家保障研究所具备的宪法基础。第一个角度从国家义务理论着手,根据国家义务的基本概念以及其功能定位,明确学龄儿童性教育权是作为公民权利,人性尊严保护的重要环节。宪法精神认为,基于国家理性法治理性,国家对学龄儿童性教育权有尊重和保护的义务。第二个角度,通过我国根本大法的文本以及国际法律渊源的分析,从宪法文本角度阐明基于对“儿童权利”、“健康权”、“受教育权”等等各重要人权的保障的明确要求,剖析出学龄儿童的性教育权应当受到国家保障之必然。为后文展开做理论的铺垫。第三部分,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国家保障的域外经验。本章节通过对域外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国家保障的实践经验分析整理和相关学术成果的总结,抽选出“学校性教育模式”、“家庭性教育模式”、“全面性教育模式”最具代表性的三种模式,最终为我国践行学龄儿童性教育权国家保障提供相应的实践经验和新的思想维度:明确立法先行,注重国内实际需求,实现需求全覆盖和整体阶段性结合,不拘泥于性健康科学知识,重视性道德性权利将价值观教育作为主流是我国构建性教育权利保障体系的重要思路。第四部分,我国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国家保障现状分析。本章节从我国学龄儿童性教育的政策法律的制定、学校教学实践以及国家进行的联动措施三方面现状入手,其中政策法律方面不论是全国性的还是地方性的都有相关的规定,学校教学开展处于学校自由开展状态,而国家的联动措施功效明显有限。通过三方面宏观的分析,以便为第五部分保障机制的完善提出更具针对性建议。第五部分,我国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国家保障机制完善。本章节根据上一章节的现状分析,发现我国对学龄儿童性教育权的保障主要存在政策法律不全面,国家保障性给付不足够的两个明显缺陷。针对这样的不足,给出完善国家保障机制的三方面建议:第一,确立国家保障的基本原则(儿童权利最大化原则、全面多元化原则、现实可行性原则);第二在法律政策依据方面进行完善,敦促各项法律的修改完善,并且中抓地方的落实情况;第三,制度程序进一步细化,重点关注学校对学龄儿童性教育制度的细化,通过国家的对学校的指导,实现国家对学龄儿童性教育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