撒拉族婚姻习惯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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撒拉族婚姻习惯法显示着撒拉族民众的法律立场和方法,表达了他们对规则、秩序的本土化理解。习惯法是西部民族法律文化的首要载体,它传承了民族法律文化的历史与将来,表达着习惯法的形成规律与人们对规范的心态。当然法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只有能够受理性考验的法才能坚持下来,只有被经验或被经验考验过的理性宣言才能成为法的永久部分。文中通过介绍撒拉族婚姻中具有浓厚民族地域色彩的习惯法,来引出了当下西部社会中撒拉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冲突。以马克思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同时运用历史分析的方法、理论和实际相结合的方法、比较的方法分析了习惯法的一般理论,从习惯法的一些基本定义入手,分析了从禁忌到习惯然后发展到习惯法的一般过程,介绍了习惯法在古罗马、古代英国以及我国的历史发展。同时总结了我国撒拉族习惯法的一般特征,以及在当下多元法律文化国情下,撒拉族习惯法长期存在的可能性。从法律文化的角度,去分析撒拉族婚姻习惯法和国家法,在我国撒拉族社会运行过程中冲突的具体表现和原因。  本文重点探讨了撒拉族习惯法和国家法的沟通与互动。在两者的沟通与互动方面我们应该看到撒拉族习惯法和国家法在法律价值上的吻合,以及它们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使两者的沟通与互动成为可能。其次要解决两者的之间的冲突,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和双向对接,关键在于国家正式制度要对撒拉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和对接提供互动渠道和对话空间。具体而言,在法的创制层面,立法者要注重调研,然后把有益的撒拉族习惯法直接予以吸纳,同时设定弹性条款为吸纳有益的撒拉族习惯法设置制度保障。在司法层面要加大司法人员队伍的素质建设,要注重民间调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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