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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国有企业公司化改制过程中,很多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选择了国有独资公司形式。国有独资公司成为我国目前国有企业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在国有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实践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构建对我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程产生深刻影响,这些应成为现代企业法律制度尤其是公司法研究的课题。但事实上并非如此,理论研究多将焦点和兴趣放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成了不被人们重视的研究对象。而且,目前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理论研究热情,在经济学界比法学界更多一点。 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写作的,综合运用了历史分析的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经济学的方法对国有独资公司做了初步的研究,并提出了一些完善其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正文共分三章: 第一章,国有独资公司的立法背景。主要内容包括:通过回顾国有独资公司产生的历史,论述了国有独资公司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的产物。论证了国有独资公司是特殊的一人公司,是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中借鉴一人公司制度的制度创新,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国有独资公司设立的目的是在产权不发生大变动的前提下,通过改变原来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来实现国有独资企业的活力。 第二章,国有独资公司产权结构下的法人治理结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是法人治理结构的权利基础,法人治理结构是产权的组织体现,法人治理结构一定是与法人产权结构相适应的。国有独资公司独特的产权结构是单一性产权结构。这样的一元化产权结构导致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不了股权多元化下的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一人性决定其不必设股东会,股东权利由国家股东代理人与董事会分享。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国家对国有独资公司的控制主要通过董事会进行,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实行董事长负责制。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是以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派出监事会的外部监督为主,辅以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监督的多元化监督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