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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指期货是金融期货市场中产生最晚的品种,却是20世纪80年代金融创新过程中出现的最重要、最成功的金融工具之一。股价指数可以看作是支付股利的证券,该证券是指数基础资产(构成指数的证券)的投资组合,该证券所支付的股利是该投资组合持有者收到的股息。股指期货就是以股价指数为标的物的衍生证券,其价值取决于或派生自构成指数的投资组合的价格及其变化,其经济意义是买卖双方约定在将来一定日期、按照事先确定的价格交收某一股价指数的成分股票而达成的契约;其实质是投资者将其对整个股票市场价格指数的预期风险转移至期货市场的过程,即通过对股票价格趋势持不同判断的投资者的买卖,来冲抵股票市场的风险。由于其基础产品股价指数并不具有实物形式,因此其到期交割时采取的是现金交割的方式。股指期货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资产配置等制度功能,是国际资本市场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其产生至今不过25年历史,但是发展历程却跌宕起伏。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股指期货具有显著的特征。这些特征也体现在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上,即主体、客体和内容这三个方面。股指期货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国家监管机关、自律性管理组织、专门的交易场所、经营结算机构、投资者;客体包括股指期货法律行为和股指期货合约,本文较为详尽地介绍了我国即将推出的沪深300合约以及其中规定的若干特殊规则;内容则包括股指期货法律关系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从法的体系来看,股指期货法律规范主要集中于中国证监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制定的各种规则。本文依法律体系的形式渊源体例,选取能够体现股指期货法律规范特殊规则的制度,力图勾勒出一个我国现有股指期货法律规范的框架体系。股指期货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各种研究处于起步伊时,从法律角度进行研究的文献更是了了。我国发展金融衍生品市场需要创新。股指期货的推出是金融衍生工具创新,对于扩大现货市场规模,丰富交易品种,改善市场结构,完善市场功能,优化资源配置,加快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重要意义。股指期货法律规范、交易规则的出台是金融衍生品法律规制的创新,对于保持市场的流动性、竞争性和高效性,保障投资者权益、创造一个安全稳健的市场秩序有着重要意义。本文的写作也姑且算是一种创新,对于从法律角度理解金融衍生品内生的市场规则,掌握金融衍生品法律规制设计的规律,服务于上述两种创新都具有一定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