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罪名出现后,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围绕此罪始终存在着较多争议。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公布施行,对刑法第二百零一条偷税罪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将偷税罪修改为逃税罪。本文在逃税罪出现之后,从一个新的角度来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进行探讨,拟借逃税罪的规定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做进一步的研究,阐述自己的观点。 通过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研究,可以看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从逃税罪中分离出来的,与逃税罪有着本质的联系,实难分割,所以它也是实质上的逃税罪。通过分析得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理论特征属于目的犯,系以骗取国家税款为目的,其目的性与逃税罪的目的性是相同的。通过比较可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客观行为与逃税罪的客观行为是相同的,可以用逃税罪的客观行为进行概括。据此首次提出可以将逃税罪运用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并提出了新的关于对虚开增值税专有发票罪的修改意见对其前景进行了预测。 本文在分析比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逃税罪的同时,还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争论比较大的数个问题进行了研究,如对于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存在的如实代开行为从共同犯罪的角度进一步进行了探讨,对其行为性质的认定提出了自己的见解。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关于犯罪数额认定,澄清一些模糊认识,提出了与目前通行做法不同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