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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赡养是家庭成员对老年人的一项重要义务。自1996年精神赡养入法以后,学界对其争议不断,特别是2012年修改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的颁布,更是引起了学界的轩然大波。学界对精神赡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第一,精神赡养作为道德要求是否应该入法;第二,精神赡养立法的缺陷以及完善建议。大部分对精神赡养的研究都是采用规范分析的方法,少有人采用实证的分析方法。2012年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经实施五年多了,精神赡养条款到底在司法裁判中是如何运用的?是印证了还是反驳了学界的担忧?没有人进行过深入研究。因此,笔者采用实证研究的方式,分析了裁判文书网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颁布以后所有的精神赡养纠纷判决书,发现司法实践并没有完全印证学界的担忧,亦未完全反驳学界的担忧,而是部分印证、部分反驳。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精神赡养条款作出裁判,但由于条款本身的模糊性,导致裁判的内容比较混乱。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予以完善,但完善的方式并不能照搬学界的建议,而是需要结合司法实践的状况。笔者结合学界的建议和司法实践的状况提出了自己切合实际的建议:明确精神赡养的概念;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制定精神赡养案件量化的参考因素;精神赡养案件的调解。本文的研究在理论层面有助于丰富对精神赡养的研究,在实践层面上有助于为完善精神赡养立法作参考。本文的结构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引言。首先是本文问题的提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已经实施五年多了,其司法实践现状如何呢?接着交代了研究该问题的背景以及价值,对学界既有的对精神赡养的研究作综述;然后,是本文的研究设计,交代了研究对象、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最后,指出了本文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笔者梳理了精神入法的沿革以及学界对于精神赡养入法的争议。笔者将学界对于精神赡养入法的争议分为三个小节:第一节是精神赡养立法中道德与法的争议;第二节是精神赡养立法缺陷的争议;第三节是精神赡养立法完善的争议。第三部分是笔者对精神赡养案件司法实践状况的分析。笔者对目前公布在裁判文书网上的290件精神赡养案件纠纷进行了统计和分析,发现精神赡养案件的一些特征。例如:2014年精神赡养纠纷达到高峰,而后逐年呈平稳波动状态;在290份精神赡养案件中,女性作为原告的占比较多;多子女家庭更容易出现精神赡养纠纷;原告对于家庭成员理解差异较多;大多数原告起诉精神赡养的时候都离不开经济供养的诉讼请求;法官在判决时,73%的案件会同时引用第十八条一、二款;在看望的频率上,更多的法官倾向于使用“月”来计量。第四部分是根据统计出来的290份判决书的数据,对学界争议的再思考。发现司法实践印证了部分的学界的争议,也反驳了部分的学界的争议,还有一部分争议无法用司法实践进行检验。第五部分是笔者提出的立法完善建议。笔者结合理论和司法实践,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明确精神赡养的概念;明确家庭成员的范围;制定精神赡养量化的参考因素;精神赡养案件的调解前置;构建家庭、社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保障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