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关于抢劫罪的一个争议问题是:对于在民事借贷关系中,债务人出具给债权人用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书面债权凭证也即“欠条”能否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换言之,抢劫欠条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抢劫罪。在刑法理论界,相关学说形成极大的分歧,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是彼此完全对立的。大致而言,分为赞同说与反对说两种不同观点。持反对说的学者主张,欠条不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继而依据犯罪构成要件的客体和客观方面错误认定抢劫“欠条”的行为不能成立抢劫罪。欠条是以货币为标准的用以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双方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书面债权凭证的承载形式,抢劫欠条与抢劫财物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存在重大差异,行为人并不能当场取得财物,不应构成抢劫罪。持赞同说的学者针对反对说的学者所主张的观点进行了严厉批判,他们主张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完全可以是欠条等书面的债权凭证。理由如下:首先,在不违背我国刑法基本原则中的“罪刑法定原则”的情况下,抢劫罪犯罪对象中财物的范围扩大界定为包含财产性利益是合法合理的。其次,刑法理论中公民的财产权的概念与民法上财产权的概念并不能绝对划等号,前者作为犯罪客体的外延应该涵盖财产性利益在内。再次,司法实践中将欠条作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处理的案例比比皆是。毋庸置疑,对行为人抢劫欠条的行为如何准确定性,关键在于是否承认欠条可以作为抢劫罪的对象以及抢劫欠条行为是否具备抢劫罪的犯罪成立要件。抢劫罪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财产犯罪中常见、多发的一种犯罪形态。能否明确上述问题,一方面有助于我们准确评价和定性日常生活中频繁出现的抢劫欠条案件,另一方面也为刑事司法体系中如何精确裁量抢劫欠条案件的处罚提供了标准。总之,得出关于前述问题的明确结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整个刑事理论体系中将产生至关重要的历史意义。本文通过分析刑法理论界的相关学说,提出欠条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为抢劫罪的对象,抢劫欠条这种书面债权凭证的行为应当在一定情况下成立抢劫罪。在论证过程中,先是通过准确界定抢劫罪及其犯罪对象的定义并阐述欠条这种书面债权凭证的性质得出相关结论,其次提出了抢劫欠条行为在司法实践认定中应注意的诸多关键问题,最后从量刑方面阐述了如何对抢劫欠条的行为准确裁量刑罚。总之,笔者试图为相应立法体系的健全及司法实务问题提供一定的解决途径,以期有助于法治社会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