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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年人监护制度源于古罗马法,有着悠久的历史。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理念的不断更新,成年人监护制度也在进行着日新月异的改革。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立法体例、立法理念、具体制度设计上都具有历史阶段性特点,但经过这么多年社会的变迁已经不适应转型社会对成年人监护的需求,我国现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立法理念陈旧、监护对象偏窄单一、监护类型设定不科学,这些问题都凸显出成年人监护问题亟待解决,立法已势在必行。我国应积极回应社会需求,比较和借鉴其他国家先进立法经验,以开放的姿态进行成年人监护制度的体例协调、理念更新,并以加强公权力介入为切入点,进行具体制度构建,从而完善我国的成年人监护制度。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成年人监护制度概况,对成年人监护进行语义分析,从概念、内涵、性质三个方面介绍成年人监护的总体概况。其次从权利说、义务说和职责说三种学说的梳理,对成年人监护制度法律性质进行界定。通过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概述,确定本文所论述的成年人监护的主体范围和性质。第二部分:厘清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有:监护制度理念陈旧、监护对象范围偏窄单一、监护内容设定不科学、监护主要内容缺漏。剖析问题可以得出,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已是必然,是社会的需求,是立法的需求,同时也是人权保护标准国际化的需求。第三部分:介绍国外成年人监护制度如何设定。通过比较法分析法国、日本、德国等多国制度,明确现代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趋势:废除与修正禁治产、准禁治产制度、监护措施日趋人性化和公权力介入。从而引发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改革的启示,得出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立法建议,从理论基础到立法原则再到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具体问题探究。提出引入法律家长主义、生活正常化、自我决定权的新兴理念,将必要性原则和补充性原则贯穿成年人监护制度之中,对监护的类型、具体内容结合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具体可行的立法建议,同时引入其他国家法律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和监督机制,防范监护制度的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