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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起源上看,普通法上的犯意(mens rea)概念,彻彻底底是主观主义的概念。英国现代刑法犯意一语的含义指有罪的内心状态,强调犯罪的意识性。英国刑法通常从狭义理解犯意,其核心术语是故意(intention)、轻率(recklessness)、知道(knowledge),从外延上看不包括过失(negligence)、客观轻率、严格责任。狭义犯意并不直接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罪过。在英国刑法中,行为成立犯罪,必须有犯意和犯罪行为(actus reus)。犯罪行为包括行为、结果、情况。犯意术语的具体内容,需要根据犯罪行为要素来确定。 学者们论述犯意核心术语的体例并不相同,这与知道的特殊地位有关。其中,罗塞尔·希顿(Russell Heaton)教授的体例具有代表性。其具体做法是将犯意分为针对行为、结果的犯意和针对情况的犯意。其中,前者又有故意、轻率之分,后者又有针对情况的故意、明知和确信、恶意视而不见和轻率之别。该体例层次清楚、逻辑严谨,是本文比较研究的参照体例。 英国刑法中的犯罪行为大致对应于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客观方面,而不是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英国刑法主流严格区分actus reu、act和conduct,它们并不能互相代用。从比较法的角度看,英国刑法中的持有犯罪与我国刑法中的持有犯罪不完全相同,英国刑法中持有并非独立于作为和不作为的“第三种行为”。我国刑法中的持有,也不是独立的第三行为形式,持有,既可以由作为构成,又可以由不作为构成。英国刑法刑事责任理论中存在选择理论、性格理论、能力理论的分野,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的对峙。它们分别支持不同的犯意术语。从英国刑法看,主观主义并不等于主观归罪,客观主义也不等于客观归罪。 普通法并没有为故意下定义。在什么是故意的概念问题上,理论界主要存在六种理解:“纯粹故意论”,“间接故意论”,“一揽子故意论”,“道德排除空间论”,“Hyam案观点”,“Smith案观点”。其中,后两种观点与现行指导规则冲突较大,影响甚小。我国学者对于英国刑法故意的理解存在一定的认识误差。普通法发展了两种形式的轻率,主观轻率和客观轻率,二十多年来,它们处于此消彼涨的状态之中。随着2003年的Gemmell和Richards案上议院判决的出台,Caldwell轻率被废除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