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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稀缺资源,土地制度是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以来,伴随着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农民土地权利意识的增强,土地股份合作制在农民的实践过程中探索并发展起来的。这种土地制度创新形式给农村地区,尤其是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注入了新鲜的血液。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公众参与主体不仅仅包括广大的农民群体,还包括政府、基层组织,甚至在其制度发展壮大后还会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建立科学合理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公众参与机制,对于如何协调好各参与主体的关系,发挥其作用,从而促进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学者对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产生原因、发展现状及存在问题从不同视角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对于土地股份合作制中的公众参与问题却鲜有研究。因此,本文借鉴国内外有关公众参与制度和政策制定方面较为成熟的理论和方法,系统研究了公众参与型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具体的研究包括: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主体界定、模式选择和公众参与欠缺的成因,公众参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实证研究,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公众参与制度框架构建。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土地股份合作制公众参与的相关理论研究;第二部分是公众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案例研究;第三部分是公众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框架构建研究;第四部分是对上述研究的总结以及提出政策建议。通过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公众参与是伴随土地股份合作制度创新的产生而产生的,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融入公众参与机制是必要的。政府和基层组织的参与效应和推动作用能在制度创新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并取得了良好的制度绩效。第二,公众参与是民主进步的体现,有利于避免政府和基层组织决策的“私利性”,从而保障和实现农民权益,解决权利公平。第三,我国目前公众参与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仍处于依靠政府、基层组织推动的初始阶段,缺少农民群体主动发挥参与作用。第四,基于公众参与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目前只停留在公示和形式上的“三会”治理结构上,缺乏系统的理论体系,没有公认、可行、有效的规程和制度。公众参与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理论框架应包括目标设定、模式选择、一般流程和参与方式。最后,基于上述研究结论,从农民、基层组织、政府、立法的角度分别提出了要促使农民从形式参与转变为实质参与,要促使基层组织真正成为一个为民服务、不谋利益的组织机构,政府要为公众参与提供多方面的保障和支持,要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规等一系列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