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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结构为:绪论部分、正文部分、以及结论部分其中正文又分为四个问题进行探讨。第一个问题主要从“个人信息”的定义入手,讨论了人们对于个人信息定义的不同认识。从而引出个人信息的特征以及个人信息的不同分类。然后引入个人信息获得者的基本概念与分类。个人信息获得者主要就是指对信息从事商业性活动的企业、政府等行政机关以及自然人。文章第二个问题首先介绍目前阶段我国对个人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的立法现状。然后主要从个人信息获得者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出发,阐明了为什么要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其现实义意何在。正是由于个人信息本身能够为社会的发展创造更多的价值,甚至于在某种意义上讲个人信息被看作是一种社会财富。保护个人信息本身即是对人们多元化价值渴望和追求的保护。法律正是一个为人们在多种价值的平衡与冲突之间作出选择的学科。那么个人信息获得者们通过怎样的途径获得个人信息更加合理,在获得个人信息之后参与和保护个人信息的必要性有哪些以及各国立法对于个人信息获得者们是怎样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的规制模式有哪些将在本章中得到体现。文章第三个问题的阐述是从个人信息获得者之合理使用义务的法律构成出发,探讨个人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的界定、作为个人信息获得者而言其合理使用个人信息的法律性质如何、个人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的内容有哪些、针对特定行业的个人信息获得者该如何行使信息合理使用义务,都在本章当中作出了具体的说明。文章的第四个问题则明确地指出当个人信息获得者违反合理使用义务之时的法律救济以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如何处理,最后提出了笔者的相应立法建议来更好地完善和充实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综上所述:在借鉴和比较世界各国立法技术和立法经验的同时,在本国法律中以单行立法的模式对个人信息权利人各项基本权利进行保护以及对信息获得者合理使用义务进行规制才能真正达到保护个人信息权利人同时约束个人信息获得者的作用。想要让公民的信息权利得到最大程度上的维护为社会创造更多的经济价值才是我们追求的最终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无论是在政府信息管理领域亦或是在商业领域,作为个人信息主体的自然人自身都应当加强其信息安全意识和自我防卫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