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犯罪行为是对国家、社会、个人造成巨大损害的不正义行为,是危害最大的不法活动。未成年人犯罪已成为社会公害,引起法学界重视。当前未成年人犯罪是为法学界、社会学界、政治学界共同关心的问题。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上升、类型增加、危害加大,不仅仅是困扰中国的问题,而且是全世界面临的难题。未成年人是社会的未来,是具有极大可塑性的人群,可以说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解决是犯罪问题能否妥善解决的关键问题和核心要素。
在我国,除少数亲告罪外,公诉机关必须主动追究犯罪;并且除少数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犯罪行为免于刑罚处罚外,均要对犯罪人处以刑罚这一最严厉的处罚。一方面,在刑罚的威慑力日益强化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犯罪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犯罪率不降反升;另一方面,在“犯罪不仅仅是侵害个人,更主要的是危害社会”的理念的引导下,被害人地位弱化,权利得不到全面有效的维护。这不禁引发法学界的思索,在高压型司法制度遏制未成年人犯罪效果不理想的情况下,在被害人权利无法得到充分满足的状况下,司法制度的改革之路何去何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为我们提供了一种思路。
本文主体部分共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从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特征谈起,叙述了恢复性司法的起源和基本发展情况,进而对恢复性司法在我国的研究现状做了简要介绍,论述了其在构建和谐社会背景下的重大意义。
第一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及发展。对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概念和发展情况加以阐述。学术界对恢复性司法的概念使用尚未完全统一,但仍然就共性方面达成共识。在历史发展部分,首先追溯恢复性司法的历史轨迹,其次叙述其发展情况,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被国际组织认可、在国外、国内的现状加以阐述。
第二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基础理论。对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从法理的角度分为特征、价值、原则三个方面加以阐述。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特征包括了保护被害人、挽救未成年加害人、恢复社会关系、方式丰富、包含非官方主体等五个方面,符合正义价值、效率价值、自由价值,包含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第三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优势分析。综合分析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巨大优势,并对少数质疑予以回应,从理论和实证的角度论证构建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项目非常值得尝试。
第四部分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模式建构。首先综合分析在我国建构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有利因素和不利条件,论证模式建构之路可行。其次设计了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模式包含的五个方面:主体、范围、条件、要素、一般程序。最后提出了我国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的立法构想,呼吁尽快制定统一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