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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型就业发展十分迅速,劳动者不再局限于固定的工厂和工作时间,劳动者范围也有所扩展,由此有了典型劳动者和非典型劳动者之分。虽然非典型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不占主导地位,但却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然而,由于非典型劳动者与典型劳动者相比具有特殊性,本质上应当将其认定为劳动者,对其进行保护,但是在认定中却存在一些困惑,使得非典型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被排除在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之外,使其劳动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护,最根本的原因是劳动者的概念界定不合理,使得我国劳动关系的主体外延狭窄,且在认定的标准适用上,认定劳动者采用的是“三同时”的从属性标准,使得劳动者保护的准入门槛过于严格,最后是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态度,劳动合同已经成为劳动关系认定中最重要的形式要件,在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取代了劳动事实的地位,使得劳动关系认定呈现出一定程度的形式化。完善我国劳动关系的认定制度对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现实的层面上,解决了非典型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难题,从较为宏观的层面讲,有利于改善我国劳动关系的灰色地带问题,转变我国劳动法较为僵化的保护方式,拓宽劳动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有利于保护非典型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我国学界对非典型劳动者的理论研究不足,且司法部门在实践认定经验上也明显不足,所以应借鉴国外经验,因地制宜,完善我国认定劳动关系的制度。本文主要研究了发达国家劳动关系认定制度中关于非典型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界定以及在认定中所采用的认定标准和方法,包括了德国、日本、美国和英国中的认定。本文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外的认定经验,提出应当完善劳动关系的认定制度,为了保护非典劳动者的权益,可以尝试拓宽劳动者的外延,增设中间类型劳动主体,并且将一些特殊劳动主体明确列入劳动者的范围。在认定标准方面,要采用复合式的认定标准,一般从属性标准适用认定典型劳动者,特殊的从属性标准则适用认定非典型劳动者,另外要完善从属性认定参照,使参照更加细化,并且对一些特殊职业的非典型劳动者,应当将其从属性认定的参照列出,以更好指导司法认定。在认定原则上,还应当改变认定方式的形式化,改变偏重劳动合同证明作用的现状,以“推定式”以及“事实为主”的认定原则为认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