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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制度是指导合同履行的一项重要制度,无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合同法中,它都得到了具体的体现,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已被大多数国家的立法、判例、学说所确认。由于情势变更制度是对传统的“契约严守原则”的巨大冲击,对其的界定和操作亦十分困难,在我国《合同法》制定时,最终舍弃了该制度。但学术界有关该问题的研究和讨论却非常活跃,当合同的利益平衡因不可预见的情势发生而被破坏时,它的重要性就凸现出来。随着2003年初公布的《民法典草案》明确将其列入其中,学术界又一次引发了对情势变更制度的讨论。
本文通过界定情势变更的制度定位,比较、分析、评述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中有关情势变更制度的理论研究、立法成果,探讨情势变更制度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力,同时密切结合我国具体国情,旨在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建立情势变更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在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可能遇到的障碍及其排除,认为应结合《民法典(草案)》的相关规定,对情势变更制度作出具体的立法构想,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达到法律之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