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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议定书制度是英国20世纪由沃尔夫勋爵主导的民事司法改革中引入的新制度,诉前议定书制度通过规定纠纷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的具体行为方式,包括诉因声明书、文件披露、专家证人等内容来要求当事人在诉前进行充分地交涉、沟通,促进当事人尽快达成和解;或者在诉前明确争议焦点从而提高审判效率。诉前议定书制度的运行主要解决了英国民事司法制度中诉讼拖延、诉讼成本高昂的弊病。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诉前议定书制度产生的背景、设计理念以及影响。诉前议定书制度是在英国对抗制诉讼模式的弊端越来越凸显,司法资源不能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诉讼需求背景下产生的。该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当事人的诉前行为,提高了当事人诉讼中举证、质证行为的针对性,直接或者间接地降低了诉讼费用,扩大了法院管理案件的职权,促进了英国ADR制度的发展,为和谐诉讼文化的构建奠定了基础。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诉前议定书的概念、种类及其核心要求。诉前议定书本质上就是一种诉前行为规范,要求纠纷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尽可能多地相互了解,在全面认识案件的基础上理性地选择纠纷解决的方式,提高和解率,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第三部详细阐述了诉前议定书的主要内容,包括诉前议定书的具体规定和对违反诉前议定书的制裁措施。诉前议定书的内容一般包括:诉因声明书、被告确认信和答辩状的时限、被告答辩状的内容、文件披露、选定专家证人、谈判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费用七个方面的内容;不遵守诉前议定书规定的当事人,法院将会对其施以经济上的制裁或者不采纳其证据的惩罚。第四部分将诉前议定书制度与日本诉前证据收集制度、德国独立证据调查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包括诉前议定书制度与日本、德国制度的联系与区别两个方面。日本、德国诉前制度与英国的诉前议定书制度都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之前尽可能充分地了解案件信息,为双方达成和解或者在后面的诉讼中明确争议焦点提供了条件,但是英国诉前议定书制度相比日本和德国的制度更强调纠纷在进入到诉讼之前得到化解。日本和德国的这两种制度,当事人可以选择性的适用,不经过诉前证据收集程序或者独立证据调查程序,在后面的诉讼中也不会遭致法院的惩罚;而当事人要是在诉前没有遵照诉前议定书的规定行事而是直接进入到诉讼程序,那在后面的诉讼中将会遭致法院的制裁。第五部分是结合我国诉讼制度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诉前程序以及证据收集程序中存在的不足,并以英国诉前议定书制度为参考,对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