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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业也得到了迅猛发展,与此同时旅游纠纷的数量日益增多。由于我国规范旅游市场的法律几乎是一片空白,导致旅游合同中旅行社的责任难以界定,使得旅游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尤其是在旅游合同的履行中,旅行社不可能亲自完成所有给付,不可避免地使用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人)来完成旅游给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旅游给付瑕疵时,旅行社应该承担何种责任,这就需要相关的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各国立法对因第三人过错导致旅行社违约责任予以规范的目的主要为:一是保证旅游市场地顺利发展;二是充分保护旅游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有利于平衡旅行社的利益。因此,因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研究反映出一种价值取向,必须从法律规制层面入手。旅行社违约责任是指旅游合同中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本文中旅行社的违约责任是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对旅游者的违约而承担的法律责任。在行文上,以界定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内涵为起点,阐述了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承担和免责事由,通过比较分析域外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法律制度的先进立法例以及立法分析,并探讨了我国有关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立法与司法现状,得出因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责任承担方面的启示。因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研究的创新之处主要有:是提出完善我国因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的立法建议,主张在旅游合同有名化的基础上,设立旅行社为第三人负责制,适用严格责任规制因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问题,并引进旅行社责任限制制度,以保护旅行社的合理发展。二是明示了必须运用比较分析法、综合归纳法等研究方法,对第三人过错所致旅行社违约责任进行研究、分析,以期进一步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利,有利于规范旅游市场,有利于促进我国未来的旅游合同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