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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阿里巴巴在纽约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纽交所)上市后引发了学界和实务界广泛关注,学者对阿里巴巴的“湖畔合伙人制度”赞誉一片,实务界人士更是积极倡导内地证券交易所接纳双层股权结构公司。而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香港联合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坚持“一股一权”原则而错失阿里巴巴这一优质上市资源褒贬不一,之后联交所也对自身坚持了27年之久的“一股一权”原则进行了反思。2018年4月30日,联交所公布新的《主板上市规则》,宣布接受对股东权利做出不同安排的公司上市,小米公司成为以双层股权结构在联交所上市的第一家科技型企业,再次引发公众对双层股权结构的激烈讨论,提议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众公司的呼声愈发强烈。但是赞同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上市的学者的论证理由并没有触及公众公司的本质,对证券市场的基本原理缺乏完整的认识,未能为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公众化提供正当性理论基础支撑。本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其中正文部分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明确本文所要讨论的对象,明确其内涵。然后,将各司法权区对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公众化的态度分为三种类型进行分析,即:公司法与证券法律都允许、公司法允许而证券法律禁止、公司法与证券法律都禁止。本文的核心观念是应当允许非上市公司(包括封闭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依据合同自由采用双层股权结构,而上市公司则不得采用双层股权结构。因此,列明各司法权区的公司法与证券法律各有何种规定是本文核心观念的有力支撑。第二部分,总结目前支持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众公司的理由,主要包括:解决维持控制权与融资需求的冲突、防御敌意收购、增加公司价值、维护企业家精神等方面。同时指出支持将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众公司的理由多涉及假设和预测,可检验性比较差,该等理由都有待商榷。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的支持理由逐点剖析,点出赞同双层股权结构引入公众公司的理论基础存在的漏洞:首先,维持控制权与融资需求的冲突不应该由法律来调节;其次,防御敌意收购会导致公司管理层逃避控制权市场监督;再次,公司价值与股权结构的关系尚无定论;最后,以双层股权结构维护企业家精神缺乏必要性与可行性,并会导致企业价值目标难以实现。因此,将双层股权结构嵌入公众公司存在难以克服的问题点。第四部分,深入分析双层股权结构的内在机理与公众公司的本质,得出本文的结论:双层股权结构本身所蕴含的价值取向与公众公司难以融合。首先,双层股权结构中仅由创始人持有的复数表决权股并不在证券市场中流通,投资者只能购入普通股成为公司的股东,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造成投资者难以公平进入证券市场,剥夺了投资者的权利;其次,复数表决权股与普通股实质上是“一体两面”,复数表决权股不能在市场上流通,也就没有能够对其进行公正定价的机制,那么向投资者发行的普通股便也难以定价。此外,双层股权结构导致每个公司上市标准不再统一,投资者在选择投资对象时要承担更多风险,这些都构成投资者进入证券市场的实质障碍。再次,股份之所以可以在市场上高度流通、自由交易是因其具备均一性与同一性,而复数表决权股份恰恰欠缺该特性。同时,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创始人手中使得公司管理层固化,由此导致公众公司的有限责任基础被破坏,进而导致双层股权结构公司丧失了适应证券市场的能力;最后,公众公司引入双层股权结构实质上就是以法律规范的方式解决创始人维护控制权与公司融资需求的冲突,然而这一制度所蕴含的“亲管理者,反投资者”的价值取向并不具备正当性,从而导致投资者利益保护被置于维护创始人控制权之后。因此,本文结论是双层股权结构公司公众化存在自身难以克服的天然缺陷,缺乏正当性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