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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市场的逐步开放加速了中国金融体系改革和国际化进程,同时对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的要求也随之提高。国内外有关金融监管必要性的理论体系已经基本成熟,但是对于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度量还没有一个比较权威的检验模型。目前学术界主要从成本收益角度来对金融监管有效性做实证检验,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一定的缺陷,例如有关监管成本的定义和量化问题的争论。本文选择从监管当局的角度,在回顾我国金融监管发展历程的基础上,通过对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与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进行比较性分析,并且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相关理论定性地从宏观经济、金融基础设施、金融体制变革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四个方面解释了金融监管有效性不足的问题。另外,对金融监管有效性的计量分别用统计指标和计量分析两种方法考察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金融监管效率。其中统计指标包括货币化率(M2/GDP)、不良资产率、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三个指标,分别从中国整体和区域(以山东省为样本)两方面分析一下我国金融监管的发展状况;计量分析通过对我国1979—2006的宏观金融效率进行CHOW断点检验,分析这一阶段我国金融适应宏观经济发展所进行的政策调整。最后,本文就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存在的问题分别从监管当局和商业银行两方面试探性提出政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