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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对我国经济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影响着众多相关人的权益。我国目前对于公司制度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于公司的设立方面的规定较为详实,然而正如自然人的出生与死亡一样,公司的法律人格也有成立与终止之说,在现实中对于公司注销所引起的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长期以来并没有得到我国理论和实务界的应有重视,并且该问题的长期存在已经对我国的社会经济生产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在当今时代经济背景下我国仍然是以清算作为清理、了结公司终止前债权债务的重要手段,但是我国的清算制度本身也存在很多问题。目前我国公司法律人格的消灭是以相关部门的注销登记为标志的,认为公司注销之后法律人格就会彻底消灭,其就不在享有任何权利,也不会承担任何的义务。但现实却是公司注销之后仍然存在大量需要追责的情形,而我国法律对公司注销之后公司相关责任承担和相关权益人利益保护的规定几近空白,正是这种法律规定的盲区以及立法理论的长期忽视造成我国公司注销后的民事责任追责问题的长期存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没有给出合理的疏通解决渠道,严重侵害了当事人与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我国的经济生产社会活动的正常进行,世界公司规制的发展客观上要求我国公司法规必须对该现象进行-定的修正,要求借鉴世界上先进的理论与制度,消化吸收,并最终在立法实践上对这个问题进行有效的制度构建。本文共分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公司退出制度的分类,以及我国现有公司退出制度的现状;第二部分是对我国注销登记制度进行反思,详细阐述了注销的概念和我国对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追责制度的立法现状;第三部分详细阐述了我国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对我国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过度依赖清算制度的反思;第四部分叙述了公司注销后责任承担的理论基础以及需注意的利害分析;第五部分介绍了公司注销追责可借鉴的相关公司制度;第六部分详述了我国公司注销后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制度取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