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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曼德拉有一句名言:“没有什么比我们对待孩子的方式更能体现我们这个社会的核心价值追求”。父母固然是未成年人天然的、最佳的监护人,但不幸的是在现实中却出现大量父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事件,例如“南京饿死女童案”、“四川亲生父亲强奸未成年女儿案”等,折射出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存在较为严重的缺陷。我国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相关法律已存在二十多年的历史,但由于规定粗糙模糊,缺乏实践操作性,因而无一起撤销监护权的判例。直到2014年“两高”、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出台《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全国才陆续出现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成功撤销的诉讼案件。2017年10月1日生效的《民法总则》对监护制度进行大幅增修,其中36-38条吸收了《意见》的内容,明确规定了监护权撤销的相关内容。监护权属私权范畴,以自治理念为核心,但私法自治也绝非天生排斥公权力干涉,一定程度上的公权力介入,其终极目的在于更好地实现私法自治。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经历着逐渐从家庭监护到国家监护的移转,国家有权以“儿童权益保护优先”的原则对父母进行处罚直至剥夺监护权。在社会转型期的当下,如果制度层面一味地固守监护是家庭内部事务,过分地依赖亲属监护,将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出现实质性缺位时,国家理应及时介入,通过撤销监护权的方式主动给予干预,才能确保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本论文拟梳理我国现行关于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的立法,并就当前法院撤销监护权的重点判例进行定量、定性分析,着重针对《民法总则》36-38条有关监护权撤销的规定进行详细辨析,指出其对旧法的改进和不足,推衍出当前我国立法中的制度空缺。再次,运用比较分析的方法,选取监护权撤销立法较早、制度较完善的几个国家,考察其相关立法,分析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立法的异同点,为完善我国监护权撤销制度提供一定借鉴意义。最后从建立一套完整的未成年人父母监护权撤销制度运行流程入手,从撤销监护权的申请主体到效力范围、具体程序再到后续安置等几个方面,尝试提出一些有价值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