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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保险制度在世界上被各国所重视,随着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不断完善,建立我国军人保险制度已迫在眉睫。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过程中,我国社会保险制度迅速发展,并成为社会保障的核心支柱。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一开始没有将军人纳入其保险范围,军人应该享有的社会保险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广大官兵献身国防的积极性。本文中,笔者通过对军人保险制度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以期对军人保险工作的研究和发展有所裨益。笔者在部队工作21年,在军、军区机关长期从事司法、信访工作,曾经接待过不少上访人员,上访的原因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于军人社会保障问题引起的,这些问题靠现有的军人保障制度是不可能解决的。从此本人开始注意搜集这方面的资料,尤其关注军人保险制度方面的最新动态,包括外军保险制度和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发展变化情况。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首次以国家基本法的形式确立了“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由此军人保险制度的研究和立法工作逐步深入和展开。但令笔者遗憾的是:在立法方面,立法层次低,法规零散而不配套等现象十分严重;在理论研究方面,偏重政治和经济的因素,缺乏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思考。本文中笔者首先从基础人手,着重弄清军人保险的最基本的一些法律问题;其次,对创制我国军人保险法律制度提出设想;最后,在前面论述的基础之上对军人保险具体法<WP=4>律制度进行分析,进一步提出可操作性的意见。第一章是我国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的基础论。先是对军人保险制度建立的法律依据、军人保险制度的本质、军人保险法律关系作了分析,然后从保障军人合法权益、“依法治军”、完善国家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角度分析了建立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的价值所在,接着又对与军人保险联系十分紧密的地方社会保险、军人其他社会保障和商业保险进行了横向对比,得出军人保险的特殊作用。第二章是笔者对建立和完善我国军人保险法律制度提出的设想。从目前情况看,军人保险法律制度虽然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也存在许多不容乐观的问题,其原因诚然是多方面的,但这和国家社会保险制度完善程度、生产力水平、军人维权意识、商业保险成熟程度等因素的影响不无关系。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离不开其立法的基本原则,由于军人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保险立法原则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军人保险立法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保险待遇从优、提高战斗力和降低职业风险、保险待遇与生产力水平相适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紧密衔接和相对独立等。对于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的体系,笔者提出要做到立法层次分明,体系健全;险种齐全,内容科学;军地接轨,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创新基金管理和募集;法律责任明确化等。建立军人保险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实施这一制度,因此必须建立配套的法律适用机制。笔者认为应在加强军人保险管理组织、监督机构,健全法律服务网络,规定公正的诉请制度上下工夫。第三章是对我国军人保险具体法律制度分析。它和第二章组成了本文的重点内容。本章笔者主要分三个部分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一是关于已经建立的军人保险制度。这里针对军人伤亡保险和军人医疗保险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剖析,军人伤亡保险应当扩大保险范围、提高保险待遇、放宽保险期限、增加军人意外伤亡保险和准军事人员保险等;军人医疗保险除了完善现有的军人退役医疗保险外,应尽快建立军人大病医疗保险、军人家庭成员医疗保险。二是关于正在研究但尚未出台的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关系到每个军人年老时的切身利益,应尽快研究出台。三是关于军人特殊补充保险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军人保险制度的保障水<WP=5>平只是满足军人最基本的需求,要进一步提高军人的保险待遇必须加紧研究开发适合军人职业特点的保险制度。如军人特殊环境伤害保险、军人退役安置保险和军人家属失业保险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