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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国家行政给付的重要内容。社会救助是指国家与社会面向社会脆弱群体提供款物救济和扶助的一种生活保障政策,在我国其具体内容包括低保、特困供养、受灾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就业救助、住房救助和临时救助八大方面,随着国家对社会救助投入的增加,也产生了新的社会问题:许多不符合社会救助资格的人享受到了社会救助待遇,有的通过伪造证件、提供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社会救助,有的虽然符合社会救助待遇,但是经过一段时间经济状况转好后却隐瞒情况,有的明明具有劳动能力却拒绝工作,还有的享受着低保待遇却开着豪车、住高档酒店……这些行为是在社会救助领域中行政相对人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这类失信行为在实践中普遍存在并且损害国家利益,使得原本应得到救助者得不到救助,妨害社会公正,使得社会救助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功能。本文的第一部分结合中央及各地方的法律规范及新闻时事,对社会救助对象的失信行为作了初步的认定,将其分为骗取社会救助、家庭经济情况转好继续享受救助待遇、有劳动能力拒绝工作、存在高消费行为及其他类型的失信行为,并通过各地方政府的官方报告说明了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危害性。本文将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监管机制分为事前监管机制与事后监管机制。本文第二部分分析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事前监管机制现状,事前监管机制由审批调查、民主评议、公示、举报监督、抽查与定期核查等环节构成,在实践中存在执法成本高昂以及公示与民主评议形式化的困境,其反映的则是现有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如调查职权集中于民政部门、信息核对机制的不完善以及公示与民主评议制度设计上的缺陷等。本文第三部分分析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事后监管机制的现状,包括手段和程序,手段方面包括停止救助、收回救助、行政处罚以及信用惩戒。在实践中存在着失信行为认定难、惩戒措施实施难等困境,这些困境来自于当前法律规范的过于抽象与社会救助主动退出机制的不完善。本文第四部分就如何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监管机制展开讨论。首先,应当强调在我国社会救助领域落实国家辅助性原则,明确社会救助具有兜底性和补充性,其目的在于恢复救助对象的自立。以此为指导,完善社会救助对象失信行为的事前监管机制可以从设立专门调查机构、建立跨区域信息核对机制以及完善公示与民主评议制度等方面着手,而事后监管机制则可以通过明确失信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行政程序、确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完善信用监管制度以及完善社会救助主动退出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