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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是房地产业蓬勃发展、二手房刚性需求增加背景下的产物。廖某、詹某诉马某“凶宅”买卖合同纠纷案是关于房屋出卖人事前隐瞒房屋为“凶宅”的事实导致买受人认为该买卖合同可撤销而引起的纠纷。本案的核心争议点主要集中在“凶宅”是否构成瑕疵之物的认定、出卖人是否负有“凶宅”信息披露义务的认定以及隐瞒“凶宅”信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行为的性质与效力的界定三个方面。“凶宅”的含义是指在一定合理期限内,发生过自杀、凶杀等人为因素导致非正常死亡恶性案件的房屋。忌讳“凶宅”的现象是一种信仰和民俗,它体现着人们趋利避害、祈福躲灾的心理,是民间正常的价值取向和追求。忌讳“凶宅”所产生的相关纠纷属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调整范围。但同时,公序良俗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和道德评价性,在审判中不能将其作为唯一依据,而应该与一般条款沟通接口。本案中,买受人购买房屋目的在于居住,追求房屋的舒适度和安全性。但“凶宅”造成居住者产生恐惧、不安等心理,其无法满足买受人对于房屋的效用期待。另一方面,相关市场交易中同类房屋的贬值率也说明“凶宅”历史极大地影响了房屋的交易价值。据此,“凶宅”存在较为明显的效用瑕疵和价值瑕疵。按照主客观一致的评价标准,“凶宅”属于瑕疵之物,出卖人应当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同时,在肯定了出卖人具有的“凶宅”信息披露义务后,由于出卖人刻意隐瞒对房屋交易有重要影响的“凶宅”信息,造成买受人在错误意思表示的基础上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因此,出卖人的行为构成了沉默型欺诈,买受人有权要求在除斥期间撤销合同。当责任产生竟合时,当事人可择一主张权利,法院应在查明事实真相后作出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