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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内部,存在着欧盟法和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体系。为了协调和处理欧盟法与欧盟各个成员国国内法的关系,保证欧盟法律的贯彻实施和欧洲一体化目标的实现,并使得欧盟的超国家权力与欧盟成员国的主权维护在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限度和范围之内,依据有关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欧盟(主要)通过欧洲法院的司法实践——初步裁决确立了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地位原则。
直接效力和优先地位都是处理欧盟法与欧盟成员国国内法之间关系所适用的基本法律原则,是构成欧盟法律体系的两大支柱。
尽管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地位原则的主旨是共同的,但在实践中,对于如何适用这两个原则却存在诸多差异。
本文通过有关案例分析比较,阐释直接效力和优先地位原则产生的基础,说明二者在适用上的前提条件,以及适用二者的欧盟法法律类型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而揭示二者之间存在的内在联系。如何处理好直接效力和优先地位原则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有效地推进欧盟法在欧盟成员国国内的实施,促进欧盟对内融合,对外政策的协调统一,并进而推进欧洲的统一都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由于香港、澳门的回归,台湾和大陆关系的日益紧密,不可避免地会在中国产生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对于如何解决和处理区际法律冲突的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区际民事交往以及落实“一国两制”的政策,促进各地区经济繁荣,维护祖国统一来说,欧盟法的直接效力原则和优先地位原则也许会给中国带来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