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争议及其解决途径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uhy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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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旨在使劳动者年老、患病、失业、遭遇灾害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能够获得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劳动员的基本生活需要。我国的社会保险制度作为经济运行的安全网和稳定器其险种和功能逐步完善,社会保险权亦演变为公民享有的权利,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一部分。社会保险权利的建立和发展则是促进和实现公民权利的一个基本手段。与之对应,劳动者社会保险权的实现,还有一个权利诉求的对象转变和权利的具体实现形式问题。在社会保险权利的实现过程中,社会保险争议应运而生。一方面我国社会保险的内容、项目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断完善和充实、社会保险的给付条件也日益复杂,另一方面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国家不可能就复杂的社会保险各项具体事宜做到事实清楚、意见一致,社会保险争议日益增多。社会保险争议是社会保险关系主体因社会保险的权利享有、义务分配和事务管理发生的争议。  我国渐进式社会保险制度改革落后于经济发展的需要,社会保险体系不完善,社会保险实践中不公平现象依然存在。计划经济时代的社会保障路径仍有惯性,现有社会保险制度不能很好的解决经济转型过程中出现的社会保险争议问题。法制建设滞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行为缺乏法律支撑等原因存在,我国的社会保险争议不可避免,并且争议数量渐增,争议内容愈发多样。每一项制度从诞生、发展、完善都要平衡各方的利益诉求,不断的解决冲突,而社会保险争议正是社会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和进步的动力,社会保险争议的实质是社会保险权利的争取和享有。社会保险争议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待遇核定和支付有异议而引起的争议;用人单位与职工因履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义务的争议。前两者属于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需要公力救济。后者属于雇主与雇员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需要私力或公、私力结合来解决。  我国现有社会保险争议主要有四个解决途径:一是(民间)调解途径;二是行政权力解决途径包括劳动者个人申诉和行政行政复议途径;三是官方机构仲裁途径;四是司法救济途径,司法救济途径又包括劳动法救济、行政法救济和民法救济。但是他们要么是对过去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社会保险争议途径的经验总结,缺乏规范性;要么就是对现有社会保险制度出现问题的补救,带有救火队的功能,缺乏长远问题的考量。因此有必要对其进行完善。基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渐进式改革模式,因此完善我国社会保险争议的解决机制必须考虑到当前各项制度的情况,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原则,以现行体制为起点,在充分完善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开拓新资源,并追求现有资源与新资源的优化整合。主要分为两个阶段:一是完善现有争议处理机制。主要措施有:充分发挥调解在解决社会保险争议的积极作用,将调解作为处理社会保险争议的前置程序;改革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或裁或审,各自终局”,提高社会保险争议的处理效率。二是在立法实践中引入侵权救济理念。在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中引入民事侵权理念。即用人单位无故不给建立劳动关系的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个人可以民事侵权为由申请民事赔偿;经办机构因征收社会保险费、核定社会保险待遇等公务行为给参保人造成损失,也应给予合理赔偿。二是对我国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的前景进行了设想。主要有:一方面建立系统完备的社会保险争议法规体系,其内容包括树立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社会保险立法理念。即为了维护社会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关系,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统筹规划,完善体系。近期应尽快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然后逐步制定统一的、专门的社会保险实体法和程序法。提高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层次性,增加稳定性。消除行政机关、劳动仲裁和法院法律适用的困难;建立与国际组织的社会保险(争议)规则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另一方面借鉴德国社会法院的经验,把建立专门的劳动或社会保险法院作为完善社会保险争议处理机构的目标。即把社会保险审理从普通法院中独立出来。主要有在完善诉讼前解决途径的基础上,成立社会保险法院,让法院集中精力审理社会保险争议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使社会保险争议审判专门化、专业化,提高社会保险争议审判的质量,切实维护社会保险争议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利用社会化管理和社会人士的广泛参与,及时、有效和便捷的解决社会保险争议。本文通过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法,探讨我国社会保险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力图为社会保险争议解决机制实践提供可行的方法和途径,维护社会保险主体利益,特别是劳动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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