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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技术的革新带来了创造能力的提升,用户创造内容(UGC)就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持续井喷式的增长。2019年发布的互联网报告显示2018年的网民规模已经达到将近9亿,而这些活跃在线上的用户们都是用户创作内容的创作者或潜在的创作者。如微博、微信、知乎、抖音等各式平台,随处可见用户创造内容。大多数用户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的行为既不符合我国合理使用制度列举的那十二种情形,也未曾取得权利人的许可,常被视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但由于其非营利的性质特点,且多数权利人出于诉讼成本的考虑,也并未起诉。因此,多数的用户创造内容一直处于未被法律认可也未被法律排斥的尴尬境地。而这反映着一个更深层次的问题就是,著作权限制的弱化与著作权扩张的加强带来的利益失衡的问题。本文运用文献研究、案例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第一章,对用户创造内容进行界定,对其内涵进行阐释,与其他互联网作品进行区别辨析,再对其现实意义和可构成作品的属性进行把握,后对各利益主体进行分析,以便明晰用户创造内容之上的利益关系和法律关系。第二章,结合案例对用户创造内容给著作权法带来的挑战予以阐明,用户创造内容的兴起不仅改变了著作权法原先依托的环境,可能带来侵权问题的同时,更有著作权限制制度弱化下的用户利益的受损。无论是技术措施的越界、合理使用范围的局限或是许可制度的效率低下,都会关系到用户创造内容的发展态势。第三章,对域外关于用户创造内容的立法或司法实践进行比较分析,为下一步著作权法的完善建议提供参考。第四章,为了平衡在先作品权利人与用户使用人二者之间的利益,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对技术措施提出限制的建议,对合理使用范围提出拓展的建议,对许可制度的完善提出引入默示许可制度、向集体管理组织借力和发挥平台作用进行自治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