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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经济高速增长,公民的财富逐渐增加,夫妻之间的依附性变弱,婚内夫妻双方要求地位平等、处理行为独立的思想也愈加强烈。在笔者所在的基层法院的民事审判案件中,婚姻家庭纠纷占各类民商事案件总数的20%,且成逐年增加态势。在实际工作中及新闻媒体上,“家暴”、“婚外情”等婚内侵权行为见之报端,此时受害方配偶不能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司法救济,往往因举证难、舆论压力大、没有立法保护等原因而采取隐忍的方式放弃维权。同时,法官试图通过自由裁量权,最大限度地平衡夫妻双方的利益,使受害方的利益得到保护,但仍显力不从心。因此,是否可以通过建立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使侵权方顾及自身行为将会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起到警醒的作用,从而最大限度的挽回婚姻,保障夫妻双方合法权益,保证家庭完整,促进社会稳定。笔者认为法律的设立之初目的在于预防而不是惩罚,家庭是组成社会和国家的最小的单元,家庭稳定了社会也将长治久安。因此有效地借鉴外国法律的立法完善我国法律,可以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制约久存于社会上的不平等、封建的思想,使得夫妻关系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环境下长久的维持下去。文章运用比较法和综合研究法,梳理了婚内侵权的要件和侵权行为的承担责任方式,分析了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及其不足,阐述了我国现阶段实行婚内侵权损害的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及法律基础,针对我国现行立法情况提出了一些浅薄的建议,意在抛砖引玉。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婚内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论述,指出了婚内侵权的界定和特征,婚内侵权的构成要件和责任方式,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及表现形式。第二部分通过与一般侵权损失赔偿及离婚损害赔偿分别进行了比较,阐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与二者的异同,意在说明现有立法的局限。第三部分主要从保护基本人权、保护夫妻民事权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阐述了我国实行婚内侵权损害赔偿的必要性;同时从物质基础、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三方面论述了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实施的可行性。第四部分借鉴了国外的立法理念,通过研究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立法及大陆法系的国家关于婚内侵权损害的立法,结合我国国情、社情分析了其在我国的立法意义。最后一部分对完善我国婚内损害赔偿进行了思考,建议完善夫妻权利义务、合理界定婚内侵权行为的范围、合理设定婚内损害赔偿请求权、增设夫妻非常财产制,旨在将婚内侵权的行为进行赔偿时,起到真正的实际意义,而不是将“左手的钱放在右手”的尴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