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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人格权具有专属性,其不可继承和转让。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科技的进步,特别是传播媒体的大众化,这使得很多人格因素(诸如姓名、肖像、声音等)可以通过商业使用带来经济利益,这种将人格因素进行商业上的使用就是人格权的商品化。由于权利人人格标识商品化的使用可以获得相应的经济价值,这样使得越来越多的人通过转让人格标识以获得经济价值。为了规范这一行为,在美国、德国等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范(美国的“公开权”和德国的“人格权商品化”)。但是在我国目前缺乏统一全面的规定:首先是概念认定上存在分歧。各种类型的名称都存在,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规定。本文依据人格标识的商业使用具有财产性属性和人格权特性,并吸收美国和德国二者关于此项权利的认定,最终将其纳入民法的范畴,将其称之为人格权商品化。其权力既具有继承和转让的财产性,又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其次,在权利保护方面。我国对于人格权商品化未形成统一的立法,对于此项权利的保护存在于人格权法、著作权、商标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且各个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均存在缺陷。本文通过各个法律保护缺陷分析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的民法保护理论。即将人格权商品化内容融入到人格权的内容之中,制定具体的损害赔偿标准,以及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伦理价值而产生的权利限制等内容对人格权商品化全面的规定。本文一共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人格权商品化产生发展。文章首先分析了人格权商品化的过程。其次通过对国内和国外研究情况分析,提出了我国发展模式即综合考虑两者存在问题和其优点,进而确定将二者优点加以结合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格权商品化保护方式。最后通过对人格权商品化产生发展规律提出了人格权商品化的发展趋势。即从单一法律保护扩展到全面的具体法律保护,成为一项相对独立的权利类型。第二部分从理论现实两个方面论证人格权商品化发展的必然性。文章具体通过完善人格权理论发展需要和保护权利人合法权利两个方面具体要求来表明人格权商品化发展的必然。第三部分对人格权商品化进行了全方位的概述。其中对于此项权利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争议,本文对于各种权利类型的观点一一予以分析论证提出了其属于人格权的观点。另外,本文对于人格权商品化设定了保护期限。通过期限的设定可以保护权利人基于使用死者人格权标识而获得的经济价值。第四部分对美国和德国的人格权商品化予以分析比较。通过对二者的分析,为我国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完善提供相应的借鉴。第五部分对我国人格权商品化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提出人格权商品化保护的完善措施。文章指出了从民法角度来完善人格权商品化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