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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中央在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上提出要探索建立派驻检察机制,这意味着派驻检察改革探索又一次得到了中央的充分的支持与认可。然而,无论是在实践层面还是理论层面,多数研究者对于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认识仍然较为粗浅,对于其性质界定、功能定位、职权职责、范畴体系等基本问题仍存在着不少的困惑与误读,这也制约着实践的发展。通过对中央发布的相关规范文件以及会议内容来看,派驻基层检察机构持续探索四十年左右,而今仍处于“探索”之中,这不禁会让研究者对改革的正当性以及可行性产生困惑。围绕这一问题,又衍生出以下几个问题:“何为派驻检察”,“派驻基层检察制度经历了如何的发展,有哪些经验得失”,“派驻基层检察机构在实践中如何表现,产生了哪些问题”,“今后派驻基层检察制度将走向何方”。本文将沿着以下思路来尝试回答上述问题。即以派驻基层检察的基本内涵和范畴为基点,通过梳理改革历程来总结改革规律与经验得失。在充分把握派驻基层检察室实践样态的基础上提炼问题并进行分析。最后提出未来制度改革的展望与设想。具体而言,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首先,本文第一章重点阐释何为检察派驻、派驻基层检察室的基本范畴包括哪些。由于实践中通过派驻履行监督职能的主体不仅仅只有检察机关,因此明确检察派驻的指向便成为首要前提。在实践中,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种类繁多,如何将多元化的检察室进行准确的归类也成为研究派驻基层检察制度的重要前提。本文研究的派驻基层检察机构仅包含派驻乡镇检察室、派驻街道检察室、派驻派出所检察室、派驻公安机关检察室、派驻执法办案管理中心检察室等样态。其次,在明确本文研究对象之后,需要对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予以总结,从而为制度探索提供正当性指引和科学经验总结。本文认为,派驻检察制度探索的理论意义在于其符合权力制约原理并有利于实现法律监督的理论要求。其二,在实践价值层面。伴随国家对基层贪污腐败问题的高度重视,为实现对基层犯罪控制,检察机关在90年代开始探索通过在基层派驻检察室的方式来延伸检察监督触角打击贪污腐败犯罪。此后,伴随检察权的不断变化,检察室的职能也随之发生变动并逐渐聚焦侦查监督领域。第二章主要阐释派驻基层检察室在历史发展过程中演变的形态,这将为我们系统了解派驻基层检察制度发展脉络、总结改革经验、明确改革得失、指导未来改革实践提供重要参考。本文认为,派驻基层检察制度改革总共经历四大主要变化阶段,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主导阶段、经济犯罪侦查职能主导阶段、法律监督职能全面延伸阶段以及侦查监督职能主导阶段。在不同的时期,检察室的具体形态以及任务都各不相同。第三章主要通过实证分析方法重点研究派驻基层检察机构的立法现状和实践样态,并对实践中出现的基本形态进行模式化的描述、提炼和总结。本章主要包含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重点梳理了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运用规范分析方法对涉及的法律文件以及重点条款进行分析发现,相关中央一级的规范文本基本都以内部文件的方式呈现,真正法律意义上的规定尚未出现,缺乏法律层面的依据。此外,从地方试点出台的规范文本来看,通常为多个机关联合发布,这反应了地方检察机关在推行这一改革时可能会面临部分阻力和争议。第二部分重点对实践中出现过的检察室种类进行模式化概括,共分为片区模式、驻点模式和综合模式。本文认为片区模式下的检察室虽然具有辐射面大、监督范围广的优势,但也面临职能泛化、监督难以深入的问题;驻点模式下的检察室虽然具有近距离、亲历性监督的特点,但也面临监督资源分散、司法矛盾突出的问题;综合模式下的检察室虽然融合了驻点模式和片区模式检察室的优势,但也面临着部分发展不够成熟的问题。第四章则主要分析派驻基层检察制度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笔者认为,目前主要存在三大问题亟待解决,第一,派驻基层检察室究竟应当承担何种角色?第二,派驻基层检察室究竟应担承担何种检察职能?第三,派驻基层检察室如何进行程序运转。通过分析研究发现,首先,派驻基层检察室角色定位发生异化,主要有三种表现,其一,过度强调监督者角色将会加剧检警矛盾;其二,过度强调配合者角色容易诱发诉讼结构失衡;其三,过度强调服务者角色致使派驻检察室形同虚设,监督流于形式。其次,派驻检察室职能类型偏离了诉讼监督职能,主要有三种表现,其一,自行侦查权缩限冲击派驻改革;其二,辅助职能臃肿加剧检察室虚化;其三,公诉职能下沉加剧了控诉倾向。最后,派驻检察室运行程序缺乏规范,主要有三种表现。其一,派驻检察室行政式的操作程序;其二,驻检察室线索来源深度不够。其三,派驻检察室监督手段过于单一化缺乏制裁性后果。第五章主要涉及派驻基层检察制度未来的展望和设想。本文认为,要想实现理想中的改革愿景并推动派驻检察室改革实现良性发展,就必须对以下三个方面进行重点关注。首先,在宏观层面,应当明确派驻基层检察室监督者的角色定位,具体可以通过优化检察室监督引导职能,完善检察室检察官监督处理方式来实现。其次,在具体制度层面,要构建派驻基层检察室的规范化运行程序,具体可以通过诉讼职能与监督职能适当分离并涉及独立化的监督办案程序来实现。最后,在派驻基层检察室的配套措施层面,应加强派驻检察室的信息化建设、完善派驻基层检察制度的考核评价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