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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企业的两权分离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投资人与管理者利益追求的不一致诱发了内部人的道德风险。为保护股东利益,对内部人的权力进行制衡,产生了公司治理内部监督机制。在一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同时拥有执行和监督职能,这种自我监督的方式影响监督的效果,于是在董事会中引进独立董事来对内部董事进行监督。在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中,在董事会之外设立监事会来制衡董事会。独立董事主要是对公司的决策和财务进行监督、制定董事和经理的薪酬以及对董事进行提名。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事前监督、外部监督和决策过程监督的绩效。监事会主要是进行财务监督、对董事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行为进行评价和追究责任。这种监督方式具有事中和事后监督的特点。从理论上分析,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监督具有明显的互补性,可以使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结合。中国上市公司采用的是二元制公司管理模式,监事会是其传统的内部监督机关。为了弥补监事会监督的不足和进军国际市场的需要,2001年,中国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在上市公司建立了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共同监督机制。这种机制从理论上来说,独立董事可以弥补监事专业知识的不足的缺陷,又可以增强监督的客观性;监事会则可以弥补独立董事监督的间接性和非专职性的弱点。但是这种监督机制的实践效果不如人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共同监督机制失灵的原因有很多,但是作为共同监督机制,失灵的主要原因在于对独立董事制度与监事会制度没有进行充分合理的整合,没有实现两种制度的无缝嵌入。主要存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重复、分工不明的矛盾,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信息沟通不顺畅以及独立董事和监事责任机制不协调的问题。解决问题的办法是对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职权进行合理分配,构建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信息沟通机制,完善独立董事与监事的责任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