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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亦不例外。实践中,早有排污权抵押事实的存在,但在立法中却尚付阙如。应解决环境污染外部性而诞生的排污权,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产生了排污权交易、排污权抵押等新型实践活动。由于出现时间较晚、实践经验积累不充分以及法律存在一定滞后性等原因,排污权抵押制度在我国还未能上升为一项普适性法律制度。为了释放排污权抵押的应有效能,促进企业发展、银行创新以及环保事业的合作共赢,完善我国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刻不容缓。本文从排污权抵押的源头——排污权及其相关理论出发,运用经济学与法学相结合的方法,对排污权抵押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当前法律层面上存在的障碍等难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旨在为构建一个良好、切实可行的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抛砖引玉,贡献绵薄之力。文章共有四部分。第一部分是排污权抵押的基础理论。这一部分主要是从理论根源与现有法律上分析排污权抵押法律化所存在的难题。文章首先对排污权进行定性,在此基础上,解析了排污权抵押的相关理论。为突出排污权抵押之特有属性,着重界分了排污权抵押与其他财产抵押的概念。第二部分是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的现状分析。笔者在梳理各地排污权抵押相关法规的基础上,以浙江省颁布的排污权抵押暂行管理条例为例,系统地展示了当前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的内涵及法理,包括排污权抵押的设定、限制、登记、效力以及实现等内容。第三部分是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的问题剖析。在排污权及排污权抵押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对现有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进行分析,指出了现有制度尚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在立法方面,主要是排污权客体属性不明、排污权物权属性不明;而在具体制度方面,主要包括价值评估不合理、登记制度存在缺陷和抵押权实现存在较大风险等问题。第四部分是排污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前文的理论和实践分析,本部分旨在提出一个较为系统的排污权抵押法律制度的设计框架。首先明确排污权的物权属性,以使排污权抵押合法化取得合理的制度根基。其次是构建排污权抵押程序制度,设立登记要件主义、信息公开制度以及价格评估机制。最后,针对排污权抵押权实现存在的法律障碍,提出了明确政府回购条件、完善排污权交易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