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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司法电子化改革的脚步逐渐加快,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应用也愈加普遍。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首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电子送达的方式,2015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进一步细化了对民事诉讼电子送达的规定,为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寥寥几条规定并不足以支撑电子送达在实践中的应用,电子送达应用范围的扩大逐渐暴露出更多的问题。本文通过对电子送达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其现存的理论上、立法上和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以推动电子送达的良好运行。本文总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是绪论,在这部分笔者介绍了本文的选题意义,国内外研究状况及水平,以及本篇论文的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点。第二部分是有关电子送达的基本理论。在这一部分中,首先笔者对学者们提出的电子送达的定义进行分析,明确本文的研究对象——电子送达的概念;其次笔者分析了电子送达的独特性,对电子送达的法律条文规定进行文义解释和体系解释,明确了电子送达在我国送达体系中的地位,梳理了电子送达与传统六种送达方式的关系;最后,笔者介绍了实践过程中电子送达的五种具体形式。第三部分笔者提出了电子送达存在的问题。在理论方面,电子送达与我国民事诉讼基本理论存在一些冲突的地方,当事人在送达过程中的程序选择权与法院诉讼指挥权的冲突、电子送达强司法效率的特征与诉讼公正的冲突、电子送达的功能定位与传统送达制度功能定位的冲突以及电子送达给当事人带来的程序上的负担,这都是电子送达过程中需要我们研究的问题;在立法方面,现阶段有关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十分不完善;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有关电子送达成立、运行、生效、失败、救济等方面,都存在或多或少的问题。笔者在本部分对这些问题进行了归纳和总结。第四部分是对域外电子送达的介绍,在这部分笔者介绍了德国、英国和美国的电子送达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从中借鉴一些经验从而完善我国电子送达制度。第五部分是笔者对电子送达现存问题进行完善的建议,我们应当完善电子送达实际运行中的操作规范,保障电子送达的安全性和稳定性,设置电子送达失败的补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