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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人类生活必不可少的自然资源,关系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的路径之一是发展流域生态补偿。为了流域生态环境的保护,海内外都采用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方式。20世纪70年代,美国等国家展开了流域生态补偿的探索工作,并成功地将其由政府主导转向市场机制发展,开始了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实践的探索。我国的流域生态补偿主要是以政府为主导,行政色彩较为浓重,市场主体参与程度低。流域生态补偿和流域损害赔偿在理论研究和部分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着混淆的现象。在实践中,存在着如下问题: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与水权交易、排污权交易等之间被简单地理解为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客体、主体、内容尚未得到明确、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协商机制不健全等。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可以弥补长期以来的行政化生态补偿的不足之处,更加符合流域生态补偿今后的发展方向。本文分成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基础”,分析当前就流域生态补偿概念存在的不同观点,对流域生态补偿的概念作出界定,对比分析生态补偿的不同类型,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并阐述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理论依据。第二部分为“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民法问题”,结合相关的实践分析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表现形式,以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民事法律关系为分析对象,阐述其主体、客体即内容,再提出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面临的具体民法问题。第三部分为“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制度考察”,从我国现有的政策法规及相关实践中分析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现状,对国外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有益经验进行辩证吸收。第四部分为“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民法规则的完善”,综合前三个部分的内容,结合我国现阶段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状况,从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民法基本原则、建立公平合理的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的补偿标准、市场化流域生态补偿民事立法的途径等三个核心问题提出完善的建议。